|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万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万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一、澄清修改内容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2.1条:“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施工队伍进场、临时设施搭设完成后7日内。”修改为:“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日内或开工前7天”。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2.2条:“预付款担保”删除。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3.1条:“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通用条款执行。”修改为:“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3.2条:“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修改为:“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5)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3.3条:“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删除第(3)款”修改为:“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日至当月**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6)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4.1条增加“注: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时间不得超过**0天。” 二、其他说明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年**月**日 **:** 未改变。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