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万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万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标办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各投标单位: 下述澄清/补遗内容将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对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内容进行修改: 原内容: 当室外环境温度在<-**.8℃、供水温度≥**℃、回水温度≥**℃、温差≥5℃时;投标的超低温复叠式CO2空气源热泵机组的制热量≥**0kW、输入功率≤**0kW、制热性能系数(COP)≥2.7,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或满足上述工况的同系列设备产品的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国家建筑节能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予以证明(得5分)。 提供其他第三方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且投标人予以保证承诺满足达到工况条件要求的(得2分)。 无法提供任何形式的第三方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且投标人无保证承诺的(得0分)。 当室外环境温度在-**.8℃±1℃、供水温度≥**℃、回水温度≥**℃、温差≥**℃时;投标的超低温复叠式CO2空气源热泵机组的制热量≥**0kW、输入功率≤**1kW、制热性能系数(COP)≥2.4,投标人须提供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国家建筑节能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予以证明(得5分)。 提供其他第三方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且投标人予以保证承诺满足达到工况条件要求的(得2分)。 无法提供任何形式的第三方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且投标人无保证承诺的(得0分)。 当室外环境温度在≤-**.7℃(当地极端最低气温)、供水温度≥**℃、回水温度≥**℃、温差≥**℃时;投标的超低温复叠式CO2空气源热泵机组的制热量≥**5kW、输入功率≤**5kW、制热性能系数(COP)≥2.1,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或满足上述工况的同系列设备产品的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国家建筑节能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予以证明(得5分)。 提供其他第三方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且投标人予以保证承诺满足达到工况条件要求的(得2分)。 无法提供任何形式的第三方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且投标人无保证承诺的(得0分)。 现先修改为: 当室外环境温度在<-**.8℃、供水温度≥**℃、回水温度≥**℃、温差≥5℃时;投标的超低温复叠式CO2空气源热泵机组的制热量≥**0kW、输入功率≤**0kW、制热性能系数(COP)≥2.7,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或满足上述工况的同系列设备产品的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国家建筑节能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予以证明(得5分)。 提供其他第三方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且投标人予以保证承诺满足达到工况条件要求的(得2分)。 无法提供任何形式的第三方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且投标人无保证承诺的(得0分)。 当室外环境温度在-**.8℃±1℃、供水温度≥**℃、回水温度≥**℃、温差≥**℃时;投标的超低温复叠式CO2空气源热泵机组的制热量≥**0kW、输入功率≤**1kW、制热性能系数(COP)≥2.4,投标人须提供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国家建筑节能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予以证明(得5分)。 提供其他第三方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且投标人予以保证承诺满足达到工况条件要求的(得2分)。 无法提供任何形式的第三方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且投标人无保证承诺的(得0分)。 当室外环境温度在≤-**.7℃(当地极端最低气温)、供水温度≥**℃、回水温度≥**℃、温差≥**℃时;投标的超低温复叠式CO2空气源热泵机组的制热量≥**5kW、输入功率≤**5kW、制热性能系数(COP)≥2.1,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或满足上述工况的同系列设备产品的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国家建筑节能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予以证明(得5分)。 提供其他第三方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且投标人予以保证承诺满足达到工况条件要求的(得2分)。 无法提供任何形式的第三方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且投标人无保证承诺的(得0分)。 2、原招标文件的其它内容不变。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