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南宁市食桂鲜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 江南区 五一路**1号 南宁市 五一中农贸市场 综合楼一楼**号铺面
授权代表: 蒋* ;电话: **0********
我公司于****年 8 月 ** 日收悉 贵公司 就 宾阳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食堂食品原料集采集配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NNZC****-G3-******-GXZL )递交的《质疑函》 , 针对 贵公司提出的质疑 , 我公司高度重视,当即报送 了 采购人 , 并 与采购人共同核查,现将核查结果答复如下 :
质疑事项1: C分标 广西 洺 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今年还欠税。连按时依法的对纳税义务履行都没办法做到并且欠税金额才几万块钱都不按时缴纳以至于被税局公告。这样的公司能否运营好如此大的项目和如此多的学生那也是值得引人深思的。
质疑事项 2 : 中标候选人 广西 洺 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在 当地或区内没有资产的或合作经营的果蔬种植,禽、畜养殖基地却评分**.**分 。
质疑事项3: 中标候选人 广西 洺 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在 当地或区内面积没有****平方米以上具有自有或租赁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仓储场地却评分**.**分 。
质疑 事项4: 中标候选人 广西 洺 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在 当地或区内面积没有**0平方米以上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自有或租赁储备冷库或保鲜仓库却评分**.**分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公布中标人候选人 广西 洺 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宣布中标结果无效 。
质疑事项1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条“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已明确规定,资格审查阶段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仅当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时,其投标才将被否决。
本项目 资格审查阶段,经在政府采购官方指定的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被 质疑人 广西洺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并 不 存在以上情形。
贵公司提供的材料中显示, 广西洺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欠税金额为****0元,只需及时全额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即可,不会进行处罚,经查,“信用中国”及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均未将其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综上, 被 质疑人 并未违反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规定,也未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款。因此,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十九条:“供应商受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供应商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形。只有供应商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其他行政处罚,如警告和数额较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等不列入重大违法记录范围,主要是其行政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信誉受损不大,属于轻微违法范畴,故仍然给予这类有轻微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
3、《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5号)中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3号)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0万元的,从其规定”。
质疑事项 2、 3 、 4 答复: 贵公司所提质疑事项 2 至质疑事项 4 ,属对广西 洺 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种植养殖基地以及仓储场地、冷库或保鲜仓库提出 的质疑。经查,本项目评标工作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对广西 洺 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 种植养殖 基地、仓储场地、冷库 或保鲜仓库 等证明材料进行了逐一核实 ,确认其符合评分标准 。贵公司 的 质疑 缺乏事实与证据支持, 质疑事项 2、 3 、 4 不成立 。
综上,贵公司提出的各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关于中标结果公告内容的规定 , 质疑人无权要求公开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 贵公司所提的公布投标人的相关证明材料的 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支撑,不予支持, 中标结果有效 。
感谢 贵公司 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 如对本答复不满意, 可 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提起 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 广西众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5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