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E**********************Z** |
|---|---|
| 投标资格 | 无要求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年9月**日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宁德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址:******)递交电子投标文件;7.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4,**9,**3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
| 开标时间 | ****-**-** **:**:** |
| 开标地点 | 无 |
| 开标方式 | 待定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否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暂无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寿宁县红色下党沿线生态修复及生态产业价值提升项目——黄槐湖生态廊道配套设施及生态停车场工程补充通知(一) 致各投标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修改如下: 1、 原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 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项**.1/ **.2.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8元人民币现修改为:1、投标保证金金额:****0元人民币。 其余不变,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本项目招标相关信息。 注: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中有相同或相似内容做同样修改,并以本补充通知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投标人应自行留意,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寿宁县清源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宁德市海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