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资格 |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有效的以下资质:(1)设计资质要求: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甲级资质;(2)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勘察资质要求(如有): / 。3.2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应具备合格有效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技术职称,且应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项目总负责人可兼任本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但应满足其资格要求,不允许除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岗位人员兼任项目总负责人 。3.3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1人,应具备合格有效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且应为本项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的本企业在岗人员 。3.4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应具备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3.5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如有)的资格要求: / 。3.6 本招标项目 接受 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数不得超过 2 家;投标人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承担本招标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为牵头人,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人员担任。3.7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 /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其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项“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的规定。3.8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 /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其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的规定。3.9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3.** 其他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2)根据闽建办筑函〔****〕**号文要求,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3)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和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4)本项目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未处于被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在本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状态,财产未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投标人拟派出的主要管理人员未被限制参加投标。(5)本项目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属于福建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的企业。(6)其他资格审查条件详见招标文件。3.**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