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异议不予受理告知书 |
| 异议人 | 宁夏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赵瞻 | 联系人 | 赵瞻 | 联系电话 | **6******** |
| 异议人地址 | 吴忠市利通区利宁北街东侧河奇路北侧宏远紫御府**号商业楼 | 异议时间 | ****年8月**日 |
| 招标项目名称 | 金禾广场一期建设项目 | 招标项目编号 | E******************5 |
审 查 存 在 问 题 | 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但异议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异议人对异议事项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属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闽建[****]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
不 予 受 理 规 定 | 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闽建[****]5号)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定三十一条的情形外,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评标结果异议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
| 处理意见 | 不予受理 宁德市金禾房地产有限公司 ****年8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