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E**********************Z** |
|---|---|
| 投标资格 | 无要求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通过登录宁德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线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并通过CA电子签章盖章加密生效,本招标项目不要求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3,**3,**7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 |
| 开标地点 | 无 |
| 开标方式 | 待定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否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暂无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关于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异议函》的答复
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公司以快递方式提交的异议函,已于****年8月**日**时**分由招标代理公司签收并转交我公司。经审查,该异议函内容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闽建〔****〕5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公司决定予以受理。现就异议函中提出的关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在填写投标文件时把投标保证金填写为投标报价的情况,依据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规定,此情形应视为明显的文字错误,不能否决其投标,具体理由如下: 一、通过保函明细查询可知,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于****年8月8日**时**分,通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办理了金额为******元的投标保证保险(详见截图)。其投标保证金金额及递交形式符合招标文件中本项目关于投标保证金的实质性要求。 二、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2.6款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使用CA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格式和投标人的“问题的澄清、说明”格式分别见投标须知附件2-5和附件2-6。投标人回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时限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项。”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号)中明确:“(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中未将上述明显的文字错误列为否决投标的情形。 综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了投标保证金,其在填写投标文件时把投标保证金填写为投标报价的情形属于明显的文字错误,评标委员会未对其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规定,评标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答复。 附:保函明细查询截图
宁德市金禾房地产有限公司 ****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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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