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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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评标办法不做修改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宜宾市五粮液门户区项目 -A区酒店、 B区酒店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文件补遗书 (第 0 2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有宜宾市五粮液门户区项目 -A区酒店、 B区酒店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补遗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 3.1.2条设计业绩要求的证明材料由“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审图机构出具的盖章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竣工验收报告,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的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在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予以明确”修改为“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审图机构出具的盖章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竣工验收报告,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盖章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的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在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予以明确”。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2.2.4( 2)之“ 1.设计负责人业绩:设计负责人每具有一个 ****年 1月 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的“单个合同建筑面积在 ****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得 0.5分,最多得 1.5分;在前述提供的类似业绩中,每有一个业绩使用功能为酒店的加 0.5分,最多加 1.5分。本项最高得 3分”修改为“1.设计负责人业绩:设计负责人每具有一个****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的’单个合同建筑面积在****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得0.5分,最多得1.5分;在前述提供的类似业绩中,每有一个包含使用功能为酒店的公共建筑业绩加0.5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中的酒店或办公建筑中的酒店或产业园区中的酒店等),最多加1.5分。本项最高得3分。”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2.2.4( 2)之注“②个人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审图机构出具的盖章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竣工验收报告。若以上证明无法证明设计负责人信息或所提供项目涉及到更换设计负责人的,还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设计负责人变更的相关资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的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明确”修改为“②个人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审图机构出具的盖章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竣工验收报告。若以上证明无法证明设计负责人信息或所提供项目涉及到更换设计负责人的,还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设计负责人变更的相关资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盖章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的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明确。” 4、补充上传本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图纸。 5、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年 8月 **日 9时 **分”修改为“ ****年 9月 8日 9时 **分”。 6、原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年 8月 **日 9时 **分”修改为“ ****年 9月 8日 9时 **分”。 其余内容不变,请各投标人以最新上传的文件为准。
宜宾发展产城投资有限公司 ****年 8月 **日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