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现就《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定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技术标”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1)“监理工作基本制度(**.0分)”原内容: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监理工作基本制度进行评审:【合格】投标人提供了方案且监理工作基本制度基本可行的(监理工作基本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监理机构设置与岗位责任制度、2)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编制制度、3)监理工作过程管理制度、4)工程质量控制制度、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6)工程进度控制制度、7)工程造价控制制度、8)合同与信息管理制度、9)组织协调制度、**)监理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得**分;【不合格】投标人未提供方案或监理工作基本制度不可行的,不得分。修改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监理工作基本制度进行评审:1、监理工作基本制度合理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且制度全面、规范,可执行性强,内容清晰、完整、具体的,得**分;2、监理工作基本制度较可行、可操作性较好,可执行性较强,内容较具体的,得9.5分;3、监理工作基本制度基本可行、满足基本要求,制度基本符合本项目需求的,得9分;4、监理工作基本制度内容极其简单,并不符合本项目需求的;或未提供任何描述的,均得0分。注:评标专家在评审时须在系统中填写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包括优点、缺点、注意事项等。(2)“质量安全监督(**.0分)”原内容: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质量安全监督进行评审:【合格】投标人提供了方案且质量安全监督基本可行的(质量安全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质量安全控制相关方法、2)质量控制相关措施、3)过程监督的针对性措施、4)验收控制方法、5)安全责任体系与制度、6)现场安全管控手段),得**分;【不合格】投标人未提供方案或质量安全监督不可行的,不得分。修改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质量安全监督进行评审:1、质量安全监督措施合理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且制度全面、规范,可执行性强,内容清晰、完整、具体的,得**分;2、质量安全监督措施较可行、可操作性较好,可执行性较强,内容较具体的,得9.5分;3、质量安全监督措施基本可行、满足基本要求,制度基本符合本项目需求的,得9分;4、质量安全监督措施内容极其简单,并不符合本项目需求的;或未提供任何描述的,均得0分。注:评标专家在评审时须在系统中填写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包括优点、缺点、注意事项等。详细内容详见答疑澄清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