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电动食品车采购项目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年8月5日**:**)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与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如下: 一、对原招标文件的澄清: 1、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参数、规格与要求中关于“2.5 前平台活动部分尺寸:长:≥****mm;宽:≤****mm”修改为“2.5 前平台活动部分尺寸:长:≥**0mm;宽:≤****mm” 三、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 问题1、“评标办法前附表业绩评分标准:供应商具有近三年以来(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个月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含电动食品车),合同内容至少包含有合同双方当事人、货物品牌型号、签字日期等信息,合同必须是与实际用户单位签订与经销商签订的无效。每提供一个计0.**分,满分5分。注:投标文件中须合同关键页,发票等佐证材料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代理商业绩无效,以合同中签订的日期为准,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的不计分。” 1、机场电动食品车设备,全国机场年采购量较小,因此,业内潜在投标人能达到原评分办法要求的,不足三家,具有指向性。 2、本次招标仅采购1台食品车,原评分办法业绩要求过高。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所投设备拥有与先进性相关的发明专利的计1分,本项最多计 5 分。”发明专利具有独占性,唯一指向性,作为评分办法具有唯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允许限定或指定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其他补充事项 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均延期至****年9月3日9时**分(北京时间)。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相应进行澄清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为准。本次澄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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