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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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一次性汇总)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恩施市沙河片区供排水主管网工程(EPC)澄清公告 补遗编号:补**1 各潜在投标单位: 根据恩施市沙河片区供排水主管网工程(EPC)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发布本澄清公告(补遗编号:补**1),公告所述内容其效力优于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原有内容:“(2)勘察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和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须是投标单位正式员工(如联合体投标,必须为联合体勘察设计单位的正式员工);提供在投标所在单位已缴纳社保的承诺书(格式自拟)。”现修改变更为:“(2)勘察负责人:须具备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须是投标单位正式员工(如联合体投标,必须为联合体勘察设计单位的正式员工);提供在投标所在单位已缴纳社保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二、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原有内容:“(3) 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和给水排水专业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 须是投标单位正式员工(如联合体投标,必须为联合体勘察设计单位的正式员工),提供在投标所在单位已缴纳社保的承诺书(格式自拟)。”现修改变更为:“(3) 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工程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须是投标单位正式员工(如联合体投标,必须为联合体勘察设计单位的正式员工),提供在投标所在单位已缴纳社保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三、因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发生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项目原投标报名招标文件下载时间为****年7月**日至****年7月**日**:**时止,现变更延期至:****年8月2日至****年8月6日**:**时止;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年8月**日**时**分,现延期至:****年8月**日**时**分。 专此澄清。 招标人:恩施市投资建设服务中心 发出时间:****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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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