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采购公告 | 第一章采购公告2.4项根据《遵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整改提升工作方案>》(遵财采〔****〕**号)、《遵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遵财采〔****〕**号)规定:(1)采购预算中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的采购项目,开展采购活动时不收取投标(磋商)保证金。(2)采购项目中标企业为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的)的,该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云南、贵州、青海)投标(响应)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即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总分基础上加3分。(5)对投标(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经《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年第**号)已公布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的产品有效期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的,在招标采购评审工作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 第一章采购公告2.4项根据《遵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整改提升工作方案>》(遵财采〔****〕**号)、《遵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遵财采〔****〕**号)规定:(1)采购预算中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的采购项目,开展采购活动时不收取投标(磋商)保证金。(2)采购项目中标企业为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的)的,该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