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气体灭火控制器(四区) | 1、工作环境:温度:**℃~+**℃,相对湿度≤**%(**℃±2℃无凝露);2、工作电压:AC**0V±**%/**Hz;3、控制器容量:**4点;4、控制区:二区;5、控制器电源:DC**V/6A(标配);6、备用电源:DC**V/7AH(标配);7、输出触点容量:7A/DC**V;8、电磁阀驱动电流:≤3A;9、打印机:专用微型打印机(标配);**、含消防软件; | 1、工作环境:温度:**℃~+**℃,相对湿度≤**%(**℃±2℃无凝露);2、工作电压:AC**0V±**%/**Hz;3、控制器容量:**4点;4、控制区:四区;5、控制器电源:DC**V/6A(标配);6、备用电源:DC**V/7AH(标配);7、输出触点容量:7A/DC**V;8、电磁阀驱动电流:≤3A;9、打印机:专用微型打印机(标配);**、含消防软件; |
| 2 | 少数民族产品加分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 **8 号令)、贵州省财政厅文件(黔财采【****】6 号)的规定,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评审的,在总得分基础上加 3 分。 注:①本项加分仅适用于货物采购项目。②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③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青海省、云南省、贵州省。④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进行确定。 | 删除。 |
| 3 | 节能环保产品加分项 | 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公示)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在采购评审工作过程中给予加分,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 0.3 分;最高不得超过 2 分。注: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查询的结果截图或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