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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新校区文科综合楼学科大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澄清答疑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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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HXCG-HN-******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中南大学新校区文科综合楼学科大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中南大学新校区文科综合楼学科大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澄清答疑公告

各投标人:

中南大学新校区文科综合楼学科大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年6月**日**:**)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查找对应问题的回复。本次澄清答疑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及投标人疑问回复如下:

一、招标文件的主动澄清:

1、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年8月**日**时**分”。

2、本项目已将最新的选址范围示意图作为本澄清答疑公告附件上传供各潜在投标人自行获取。

二、投标人疑问回复:

问题1: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造价获奖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造价咨询任务的一方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咨询行业诚信服务精神文明示范企业表彰的,每项计1分,没有不计分,最高计2分”。 第一、经核实,其他兄弟省份住建部门乃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没有评选造价咨询行业诚信服务精神文明示范企业奖项。****年初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已停止评选造价咨询行业诚信服务精神文明示范企业(在****年**月**日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办的“党纪教育学习培训班”会议中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要负责人表态该奖项停止评选)。该奖项有效期为三年,且获评通过企业在有效期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为此,满足此条款的仅为****届该奖项通过企业以及****届第一批和第二批通过复查的企业(说明:****届奖项已过期,****届省造价管理总站已停止评选复查),本条款有涉嫌量身定做之嫌疑。 第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造价类奖项设置应考虑国家级,省级造价咨询行业诚信服务精神文明示范企业评比,省级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情况,省级信用评价情况等”。本招标文件为何设置已经停止评选的奖项,为何不设置现已还在延续评选的奖项,如省级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和省级及以上信用评价。 综上所述,建议招标人及代理机构针对以上情况对本条款进行如下修改:“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造价咨询任务的一方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咨询行业诚信服务精神文明示范企业表彰的或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优秀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造价管理协会颁发的信用评价等级为AAA,每项计1分,最高计2分”。

问题2: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设置”第2.2.4(1)资信业绩-荣誉奖项之造价获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造价咨询任务的一方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咨询行业诚信服务精神文明示范企业表彰的,每项计1分,没有不计分,最高计2分。奖项有效期为:国家级表彰有效期****天,省级表彰有效期****天,相关表彰文件通知发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经查询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该奖项无国家级表彰,省级表彰在有效期内的为****、****年度湖南省造价咨询行业诚信服务精神文明示范企业。期间,****年2月**日公布****届第一批通过复查企业(**家)、****年4月**日公布****届第一批通过复查企业(**家)。请明确:(1)、****届、****届通过复查企业的情况通报是否可以计算为1个奖项?(2)、结合行业实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复查活动,仅是对企业是否符合该原有荣誉称号条件的复查,而不是新的荣誉奖项,因此如果参与计分则有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原则且属于重复计分。建议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造价咨询任务的一方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咨询行业诚信服务精神文明示范企业表彰的,每项计1分,没有不计分,最多计1项;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咨询行业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中评价等次为优秀的计1分,没有不计分,最多计1项;本项最高计2分。”

问题3:评分标准2.2.4(1)造价获奖方面,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造价咨询任务的一方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咨询行业诚信服务精神文明示范企 业表彰的,每项计1分,没有不计分,最高计2分。”类似这种政府表彰的,同一种表彰要求1个可以理解,为何重复要求表彰2次?

问题4:同一工程获取两个以上(含本数)表彰和奖励的,按其所获最高奖项计分;造价获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造价咨询任务的一方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咨询行业诚信服务精神文明示范企业表彰的,每项计1分,没有不计分,最高计2分 注:造价类奖项设置应考虑国家级,省级造价咨询行业诚信服务精神文明示范企业评比,省级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情况,省级信用评价情况等。 招标文件上述造价奖项质疑:湖南省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服务精神文明示范奖项在有效期内仅有1项,国家层面无相关奖项。上述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要求2项计2分(不合理),如一家外地企业既有湖南省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服务精神文明示范奖项又有企业所在省的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服务精神文明示范奖项即可得2分,此项涉嫌歧视湖南省内造价咨询企业。

问题5:招标文件中:荣誉奖项-造价获奖:造价获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造价咨询任务的一方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咨询行业诚信服务精神文明示范企业表彰的,每项计1分,没有不计分,最高计2分。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2)奖项有效期为:国家级表彰有效期****天,省级表彰有效期****天,相关表彰文件通知发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问:省级造价咨询行业诚信服务精神文明示范企业表彰每三年进行一次,最多只能提供一项,此项获奖要提供两项为满分,是否妥当?

问题1-5回答:评审要求中的造价获奖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造价咨询任务的一方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咨询行业诚信服务精神文明示范企业表彰的,每项计2分,没有不计分,最高计2分”。

问题6: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设置”第2.2.4(1)、第2.2.4(2)造价咨询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供,‘招标工程’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合同协议书及咨询报告,时间以出具咨询报告的日期为准,若单个造价咨询合同分多次出具咨询报告的,提供多个咨询报告并以提供的最后一个咨询报告时间为准。请问:(1)、如果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造价业绩,项目未完工是否只提供阶段性过程咨询报告(如预算编制报告、最近一期计量审核报告)即可? (2)、如果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业绩,项目完工后是否只提供阶段性过程咨询报告(如预算编制报告、最后一期计量审核报告)即可?

问题6回答:(1)本项目所要求的业绩(资格业绩及评审计分业绩)均须为已完工业绩;(2)需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所包含的所有咨询报告。

问题7:评分标准编写不够严谨,如2.2.4(4)编号有2个,一个是设计费方案评分标准,另外一个是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应该是有误。

问题7回答:该编号为系统自动生成,评审时系统按具体评审项进行计分,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问题8:评分标准表格后面的注3:“全过程咨询工作大纲及设计方案打分规则:”后面内容是否缺失?

问题8回答:该备注为招标文件范本,全过程咨询工作大纲及设计方案打分规则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9:评分标准2.2.4(1)获奖方面,为何作为全咨项目,后面注(4)明明写了应考虑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中的优秀全过程工程咨询奖,却不设置该匹配度最高、按道理应该设置最高分值的奖项;却只要求设计奖、监理奖和造价奖?这明显对湖南省众多优秀的全过程咨询企业不公平。

问题**:2.2.4(1)条关于荣誉奖项的设置不合理,既然是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那肯定是优先考虑设置全过程工程咨询奖,这是对全咨项目最好的证明奖项,参考省内别的全咨项目,一般得分很少有低于5分的,这个项目根本不设置,明显异常。其他的比如设计奖项、监理和造价奖项可以设置,但应作为第2梯度的考虑。

问题**: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资信业绩中的荣誉奖项: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年版)》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注(4),明确提出“全过程工程咨询类奖项设置应考虑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中优秀全过程工程咨询奖等。”本项目作为湖南省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方式招标的大型公共建筑,却未设置全过程工程咨询类奖项非常不合理,也违背了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的本意;只设置单独的设计奖项、监理奖项和造价奖项,完全体现不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综合实力,无法替代全过程工程咨询奖项;这更是对省内众多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和奖项的从业单位的忽略和否定。综上所述,强烈要求修改前附表2.2.4(1)资信业绩中的荣誉奖项设置,增加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中优秀全过程工程咨询奖项的加分。

问题**: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湘建设(********号)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相关规定精神,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应设置全过程工程咨询类奖项,本项目未设置全过程工程咨询类奖项极不合理,请增加近五年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中的优秀全过程工程咨询奖加分,且一般不低于3~5分。

问题**: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资信业绩-荣誉奖项有设计奖、监理奖、造价奖要求,却没有全过程工程咨询奖项很不可思议,2.2.4(1)注(4)明确写了全过程工程咨询类奖项应考虑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中优秀全过程工程咨询奖。这是明显违背全咨项目的奖项设置要求的,应修改,加上全咨奖的得分。

问题**:依据招标文件项目类型为全过程咨询项目,设计奖项中应设置全过程咨询奖项。 一、荣誉奖项设置质疑:刻意偏袒设计单位的歧视性条款 1. 全过程工程咨询奖项缺失的排他性设计:本项目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资信业绩中已明确要求类似工程业绩及项目负责人需具备优秀全过程工程咨询奖,但荣誉奖项评分项却刻意排除“优秀全过程咨询奖”,仅设置设计、监理、造价单独奖项。这种设置实质是通过奖项类型的选择性遗漏,人为割裂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整体性,变相剥夺具备全过程咨询综合实力但非设计主导企业的得分权利,明显违背《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问题**:本项目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出现了以下一些与公平公正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似乎不符的情况,特提出质疑。 在资信业绩中,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了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且项目负责人业绩中也设置了优秀全过程工程咨询奖。然而,在荣誉奖项设置方面,却只设置了单独的设计、监理和造价的奖项,而未设置优秀全过程咨询奖。这样的设置可能导致在评审过程中,对于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无法全面、公平地体现其在全过程咨询领域的综合实力和贡献,有悖于公平公正原则。 此外,本次荣誉奖项共**分,其中设计获奖占6分,招标文件特意加大了设计单位的获奖分数占比,且设置了一二三等奖分别加分。而监理获奖,同样设置了国奖和省奖,却未设置一二三等奖分别加分。这种分值设置和奖项细化程度的差异,可能会使不同专业领域的投标人在评审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难以保证各参与方在公平的标准下进行竞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招标文件中的荣誉奖项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可能构成了对不同专业和服务类型的差别对待,不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希望招标人及相关部门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予以重视和调整,确保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问题9-**回答:优秀全过程工程咨询奖已在原评标办法中考虑,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2.2.4(2)条关于项目负责人资格的设置不合理,前面已经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专业的以及注册资格证书,现在作为加分项,又要求增加2个不同证书才可以得满2分。这种靠证书堆砌的做法不可取,有个性化定制之嫌。另外,作为全咨项目,规定项目负责人与设计负责人不能是同一个人是可以的,但绝大部分设计院,并没有严格区分设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往往是同一个人。这样的话,本条件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中,也应允许设计类项目按实际承担的职责,而不是简单按材料写的“项目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或者其他类似称号来确定设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即只要是实际承担了相应负责工作即可,对具体叫什么名称可以放宽)。

问题**: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中有关项目负责人资格加分项:在满足资格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如分级为一级)的计1分,最高计2分。 此项相当于要求项目负责人3个注册证为满分。实际上从项目技术和管理的角度,并非注册证越多越好,一般最多是考虑2个注册证即可,要求3个注册证明显不合理,有人为定制嫌疑,强烈要求降低项目负责人加分项的证件个数,不超过2个。

问题**:招标文件评分办法2.2.4(2)“服务团队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资格加分项,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如分级为一级)的计1分,最高计2分。推算下来,此项要求项目负责人3个注册证即可获满分;另外,还要求项目负责人有设计国奖、省奖及全咨项目业绩加分项等要求,综合起来要求极其严格,有为个别单位量身定做的嫌疑。3个注册证过于不合理,应降低项目负责人加分项的证件个数。

问题**:项目招标文件第2.2.4(2)条中项目负责人资格“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如分级为一级)的计1分,最高计2分。”按此要求需要三个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满分完全不符合常理,该条件明显故意设置,加分条件应分开职称与执业资格设置。应改为“在满足资格要求的基础上,具有正高级职称加1分,每增加一个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如分级为一级)加1分最高计2分。”

问题**: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设计负责人资格与业绩第1条:设计负责人在满足资格要求的情况下,增加一个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如分级为一级)或【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计1分,近五年以设计负责人身份参与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0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类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或房屋建筑工程类设计项目的计1分,共计2分。 考虑到设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与“设计负责人”经常是同一个人,如果合同证明材料里面只写了“项目负责人”,没有另外安排“设计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实际承担了“设计负责人”的职责(如设计合同里面的一级注册建筑也是用该项目负责人的),那么合同业绩中的“项目负责人”是否也可算作“设计负责人”计分?

问题**: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中有关项目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的业绩和获奖,设计院大都没有刻意区分项目负责人与设计负责人,很多时候设计负责人就是兼任项目负责人,本次招标项目因为是全过程咨询,所以项目负责人与设计负责人不可以是同一个人。强烈要求提供设计项目的业绩时,只要项目负责人与设计负责人只用一个身份(同一个人,如果算了项目负责人业绩,那就不能同时算设计负责人业绩),就不要拘泥于设计合同等业绩材料中写的是“项目负责人”还是“设计负责人”。

问题**:在项目招投标或相关评定活动中,涉及项目负责人资格的规定与评分标准,需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也强调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些法律原则为项目负责人资格设定及评分标准提供了基本准则。 一、现有情况分析 1.?原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为注册工程师,同时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这一要求旨在确保项目负责人具备专业技术能力与管理水平,符合工程项目对于技术把控与领导统筹的实际需求。 2.?原评分标准:原评分标准规定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如分级为一级)的计1分,最多计2分。此标准仅针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加分,对于同样作为资格要求组成部分的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未设置相应加分机制,存在一定不合理性。 二、调整建议及法律依据 1.?调整后的评分标准:建议将服务团队评分标准中项目负责人资格调整为: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如分级为一级)或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计1分,最多计2分。 2.?法律依据:上述调整旨在遵循公平原则,对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中的不同要素给予平等对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原评分标准未全面涵盖资格要求中的技术职称要素,不符合公平评审原则,调整后的标准将正高级技术职称纳入加分项,使评分标准更全面、公平地反映项目负责人综合能力,符合法律对于评标标准应客观、公正的要求。 通过以上调整,使项目负责人资格评分标准既满足项目实际对专业能力的需求,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项目评定活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问题**: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设置中2.2.4(2)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如分级为一级)的计1分,最多计2分。请问满足资格条件3.2.5项目负责人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在有效期内)或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如分级应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有效期内),同时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如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得分还是不得分,是否必须在满足资格条件后每增加一个注册加一分?如果牵头单位是承担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请明确是双注册的建筑师还是三注册建筑师方可得满分?

问题**: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设置中2.2.4(2)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如分级为一级)的计1分,最多计2分。 请问满足资格条件3.2.5的项目负责人得一分还是不得分,必须在满足资格条件后每增加一个注册加一分?请明确是双注册的建筑师还是三注册建筑师方可得满分。对于本项目的要求,是否有必要设置三注册,超过项目本身的标准要求。

问题**-**回答:

(1)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款“项目负责人资格”评分标准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要求的情况下,每增加一个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如分级为一级)或【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正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计2分,最高计2分。”;

(2)人员业绩证明材料中人员身份名称表述与评审因素要求中表述不一致的,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的注(2)“人员业绩的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人员、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其人员、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或业绩时间的证明材料,投标人须将此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问题**: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项目负责人业绩第2条:近五年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接过的房屋建筑工程类项目获得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奖的,每个计2分,获得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优秀全过程工程咨询奖的,每个计1分,最高计2分。 考虑到考虑到设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与“设计负责人”经常是同一个人,而且“项目负责人”这个称谓不规范,如果合同证明材料中没有设置“项目负责人”,相应职责实际上由“设计总负责”、“执行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总监”等称号的人承担,是否也可计分?

问题**: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设计负责人资格与业绩第2条:近五年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接过的房屋建筑工程类项目获得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勘察设计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建筑设计类】的一等奖或一等成果每项计1分,二等奖或二等成果每项计?0.5分,三等奖或三等成果每项计0.3分,最高计1分。考虑到设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与“设计负责人”经常是同一个人,如果合同证明材料里面只写了“项目负责人”,没有另外安排“设计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实际承担了“设计负责人”的职责(如设计合同里面的一级注册建筑也是用该项目负责人的),那么得奖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也可算作“设计负责人”计分?

问题**:2.2.4(2)服务团队评分标准中设计负责人资格与业绩中,需要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担项目获奖。请明确设计负责人范围是否指设计项目负责人、EPC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咨询项目设计负责人?

问题**: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需同时满足“3项注册证书(2分),1个全过程咨询业绩≥2.7万㎡(3分),项目负责人奖项(2分)”。我司认为其中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存在三重不合理性,已实质形成对合规企业的变相排斥。根据住建部注册人员数据库及行业公开数据,全国同时持有 3 项一级注册证书且在职执业者不足 0.7%,该比例已充分证明此项要求远超行业普遍水平。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设定 "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过高条件",此三重条件已构成典型的不合理限制,此项实为量身定制条款。从工程实际需求来看,本项目属功能明确、技术成熟的常规民用建筑类别,核心需求应为建筑设计及工程管理能力,额外叠加造价、监理等注册证书缺乏必要性。建议删除3证要求,修改为具有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即可得2分;删除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接过的项目获奖,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参与过的项目获得奖项即可得分。 6.招标文件企业荣誉奖项,设计获奖国家级与省级分开计分不合理,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近5年仅颁发了一次国家级奖项,其中一等奖全国一共**项,重复获奖单位不到**家,为了让建设单位选择更优质的投标方案,增加良性竞争,国家级奖项、省级奖项应可以合并计分,总计为6分。

问题**:本项目设计奖项要求非常高湖南省只有1家单位能够达到,而监理奖项要求却非常低,,量身定制文件,文件条款标准不一,请问监管何在?要求降低设计奖项要求。

问题**:设计获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承接的房屋建筑类项目获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建筑设 计或优秀建筑工程设计】的一等奖或一等成果每项计1.5分,二等奖或二等成果每项计1分,三等奖或三等成果每项计0.8分,最高计3分;经查询湖南省满足本条的只有湖南省建筑设计院一家,严重违反八部委第**号令《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六条相关规定,要求降低要求,让更多单位能够公平参与竞争。

问题**: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设计国奖)最近几年仅****年与****年评选过,本项目要求五年内国奖加分条件为“一等奖或一等成果每项计1.5分,二等奖或二等成果每项计 1分,三等奖或三等成果每项计0.8分,最高计3分”省内仅仅省院,中机,华阳,建科院的国奖在有效期,其中仅仅省院是满分,其他均有不小差距。涉嫌量身定制,建议修改企业设计国奖与省奖累计加分,让更多优秀设计团队有机会参加。

问题**:2.2.4(1)资信业绩中企业设计获奖中国奖与省奖分开计分,而2.2.4(2)项目负责人获奖省奖与国奖累计计分,两者应统一国奖与省奖累计计分。

问题**:企业设计国奖与省奖为分开计分,项目负责人设计省奖国奖则累计联合计分同时必须以项目负责人身份获奖,同样的内容整个标书指定规则前后不一致,人为干预痕迹明显,建议统一为可联合加分,以利于公平竞争,为业主选出优质单位。

问题**: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设置中2.2.4(1)设计获奖: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承接的房屋建筑类项目获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建筑设计或优秀建筑工程设计】的一等奖或一等成果每项计1.5分,二等奖或二等成果每项计 1分,三等奖或三等成果每项计0.8分,最高计3分;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承接的房屋建筑类项目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建筑设计类】的一等奖或一等成果每项计1分,二等奖或二等成果每项计0.8分,三等奖或三等成果每项计0.5分,最高计3分。注:(1)国家级奖项有效期****天,省级奖项有效期****天,相关表彰文件通知发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2)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勘察设计协会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表彰决定文件通知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否则不计分;(3)同一工程获取两个以上(含本数)表彰和奖励的,按其所获最高奖项计分; 请问:为何设置一二三等奖的分级得分,但是又不限制提供获奖的个数作为考评依据。请明确国、省级别的获奖最多加几个。

问题**:本项目国奖级设计奖项与省级设计奖项分别计分,各为3分;而监理国家级奖项与监理省级奖项却合并计分共2分;造价奖项又设为省级及以上(不区分国家级与省级),如此不统一的奇葩设置,旨在为某些单位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涉嫌严重违反国务院第**3号令《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要求立即改正,并请纪委介入调查,否则向中央巡视组反应。

问题**-**回答:

(1)设计负责人指承担设计工作内容的负责人,

(2)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款“项目负责人资格”评分标准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要求的情况下,每增加一个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如分级为一级)或【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正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计2分,最高计2分。”;

(3)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款荣誉奖项中的“设计获奖”部分评分标准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承接的房屋建筑类项目获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建筑设计或优秀建筑工程设计】的一等奖或一等成果每项计3分,二等奖或二等成果每项计 2.5分,三等奖或三等成果每项计2分,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建筑设计类】的一等奖或一等成果每项计1.5分,二等奖或二等成果每项计1分,三等奖或三等成果每项计0.5分,以上奖项最高计6分。”;

(4)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款“项目负责人业绩”第2项评分标准修改为“承接过的房屋建筑工程类项目获得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奖的,每个计2分,获得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优秀全过程工程咨询奖的,每个计1分,最高计2分。”;

②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款“设计负责人资格与业绩”第2项评分标准修改为“承接过的房屋建筑工程类项目获得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勘察设计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建筑设计类】的一等奖或一等成果每项计1分,二等奖或二等成果每项计 0.5分,三等奖或三等成果每项计0.3分,最高计1分。”;

③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款“监理负责人资格与业绩”第2项评分标准修改为“承接过的房屋建筑工程类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每项计1分;获得过省级奖项的每项计0.5分,最高计1分。”;

④项目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获奖的证明材料要求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协会公布的评选结果的通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评选结果的通知及获奖证书均须体现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姓名),未提供不计分。”。

问题**:2.2.4(3)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评分标准说明②不够严谨,打分不得低于**%,但又说低于**%或高于**%的才要求做出说明,那得分在**%~**%之间是否需要做出说明?

问题**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2.2.4(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有关绿色建筑业绩加分项的设置很不合理,前面的设计奖项都区分了一、二、三等奖,绿色建筑也有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为何只有三星级可以加分?根据了解,全国范围内近5年获得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的项目很少,经官网查询,湖南省一个都没有,绝不部分都是一星级和二星级的。强烈要求修改此项规定,至少确保一定数量的一星级和二星级项目也能得满1分。

问题**: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4)(按顺序实际应是编号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有关绿色建筑业绩加分项:经查询住建部官网(******)和咨询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自****年6月1日以来(****天内)没有任何项目取得住建部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含设计标识或竣工后标识),如有相关企业提供住建部颁发的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证书,请予以得分案例项目名称、响应单位和三星级标识证书社会公示,或提交省住建厅核实确认。故此条款可以说完全排除了湖南省全部勘察设计企业或工程领域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另外,考虑到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资信业绩中的荣誉奖项,对设计国奖、省奖都是一级、二级、三级都是按区分度设置加分项的,本项直接要求按绿色建筑最高等级(三星级)设置很不合理。强烈要求修改该条款,允许一定数量的绿建一星、二星也可获得同等的加分。

问题**:本项目绿色建筑业绩中要求为“住建部颁发的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证书”,目前所有的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证书均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颁发,住建部从未颁发过相关证书,请问明确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的绿建三星证书是否满足要求。

问题**-**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湘建设(********号)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相关规定精神,全过程各专业负责人评分点应为人员资质和业绩,并无获奖,且芙蓉奖、湖南省优质工程奖均为开展新一年度的申报及评选工作,奖项已失去了连续性,没有意义,应取消对监理人员的奖项加分。

问题**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要求中:统一采用仿宋字体,除图纸内、表格内、框图内文字、数字采用仿宋字体(字的大小不作要求)外,其它文字、数字均采用4号仿宋字体,不得存在空白页,绘图部分不得设图签。问:大纲中的图片是否没有字体要求?整个全过程工程咨询大纲是否为统一页码?

问题**回答:1、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对图片的字体没有要求。2、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评审模块的文件时,需生成页码。”。

问题**: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可以作为本项目专业负责人投标,退休返聘类人员是否无需社保证明,提供退休返聘证明即可。

问题**回答: 投标人拟投入的管理、技术人员均须为投标人正式在职人员,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为退休返聘人员。

问题**:“中南大学新校区智能科学与信息技术大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中南大学新校区文科综合楼学科大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2个项目同时启动招标,各潜在投标人可就2个项目同时进行投标,但同一投标人最多允许中1个项目,”建议明确两个项目是否允许用同一批服务团队进行投标。

问题**回答:可以用同一批服务团队进行投标。

问题**:根据合同协议书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支付:“若受托人为联合体,则委托人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的方式为: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联合体牵头人开具的等额、正规、合法的税务发票后,委托人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为更好地明确联合体各单位责任与义务,简化财务管理,建议修改支付方式为:委托人分别支付给各成员单位。

问题**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3.2.4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起)不少于1个(1至3个)类似工程业绩。 5年内应该是(****年**月**日起)吧?

问题**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起”是“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具体时间。

问题**:项目负责人奖项:近五年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接过的房屋建筑工程类项目获得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奖的,每个计2分,获得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优秀全过程工程咨询奖的,每个计 1 分,最高计 2 分。注:(1)国家级奖项有效期 ****天,省级奖项有效期 **** 天,自相关表彰文件通知发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前面描述为近五年,后面注释省级奖项有效期 **** 天,前后不统一,要求修改。设计负责人、监理负责人亦有同样的前后描述不一致。

问题**回答: 本项目所有荣誉奖项(企业及人员)均在注释中列明有效期要求,所有“近五年”的表述删除,有效期要求以注释为准。

问题**: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期间发生过变更撤换且在该项目完成合同约定工作量或合同约定本职工作之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是否对该总监理工程师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及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等计分?

问题**:本项目对监理负责人有获奖评审要求,如获奖项目有发生监理负责人变更,请问该获奖项目以变更前的监理负责人为准还是变更后的监理负责人为准?如何认定?

问题**-**回答:

1、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天内,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在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期间发生过变更撤换且在该项目完成合同约定工作量或合同约定本职工作之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不对该总监理工程师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及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等计分;存在上述情形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承诺,未如实说明或承诺情况与事实不符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2、获奖项目的监理负责人超过1个时,评审计分规则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即“奖项考核依据中标明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的,以奖项考核依据中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为准;奖项考核依据中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总监理工程师计分;奖项考核依据中未标明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的,以业务手册中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为准;业务手册中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总监理工程师计分;业务手册中未标明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的,不予计分。”。

问题**:请问子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在评标专家抽取时其母公司是否回避?母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在评标专家抽取时其子公司是否回避?或有其它关联情况的,关联公司是否回避?

问题**回答:按《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问题**:评标办法中对监理负责人的奖项评审为:近五年以监理负责人身份承接过的房屋建筑工程类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每项计1分;获得过省级奖项的每项计0.5分,最高计1分。目前国家级奖项不能体现监理负责人的姓名,省级奖项能体现监理负责人的姓名,请问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奖项的,国家级奖项不能体现监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时是否以该项目获得省级奖项时的监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为准?

问题**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监理负责人奖项考核依据中标明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的,以奖项考核依据中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为准;奖项考核依据中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总监理工程师计分;奖项考核依据中未标明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的,以业务手册中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为准;业务手册中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总监理工程师计分;业务手册中未标明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的,不予计分。同一工程获取两个以上(含本数)表彰和奖励的,按其所获最高奖项计分。

问题**:招标文件不仅设计奖项要求太高,还要求投标人具有BIM 技术应用奖+绿色建筑业绩;如此高的要求,就像建筑设计中的过度设计,造成浪费,影响质量,为个别单位定制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要求停止招标,中央巡视组对中南大学开展腐败调查。

问题**:招标文件中设计奖项+BIM技术应用奖+绿色建筑业绩,经查满足要求的单位全国屈指可数,本项目技术难度低,为常见的学校建筑,通用技术;为何设置如此高的要求?设置条件脱离项目实际情况需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要求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 监管介入,降低要求。

问题**:本项目2.2.4(4)BIM技术应用奖中要求国奖或省奖两个满分,其中国家级奖项有效期****天,省级奖项有效期****天。而湖南省BIM技术应用大赛于****年举办了最后一届,之后一直停办,相当于完全排除了BIM省奖获奖加分,仅有BIM国奖可以加分。配合设计国奖加分全省仅有湖南省院达到满分要求与《招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规定相违背。BIM省级奖项有效期改为与国家级奖项有效期一致为****天。

问题**:—、原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勘察设计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BIM奖项的每个计2分,最多计2分。同时有如下附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2)奖项有效期为:国家级奖项有效期****天,省级奖项有效期****天,获奖证书落款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二、质疑依据及与法律规定的关联 1.?奖项设置与本地实际不符:湖南省勘察设计协会在**** - ****年度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评定中并未设置BIM奖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虽设置了湖南省BIM技术应用大赛奖,但仅举办了一二三届,且第三届湖南省BIM技术应用大赛评选结果的公示时间为****年**月**日。这表明,按照当前设置的“BIM技术应用奖”条款,本省企业能够获取符合要求奖项的机会极为有限,甚至可能无法获得相应奖项来满足加分条件。此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提到的设定条件应与项目实际相适应相悖,因为该条款未充分考虑湖南省本地在BIM奖项设置方面的实际情况,可能导致本省企业在投标竞争中处于劣势,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本省企业参与投标之嫌。 2.?可能构成排斥本省企业行为:鉴于本省在相关时间段内的BIM奖项设置现状,该条款所设定的奖项获取条件对本省企业而言难度较大,而对外省企业可能相对宽松(若外省在相关时间段内有更丰富的符合要求的BIM奖项)。这种差异对待可能会不合理地排斥本省企业参与投标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综上所述,当前“BIM技术应用奖”条款因与湖南省本地BIM奖项实际设置情况不符,极有可能对本省企业构成排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要求,希望相关方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对该条款进行审查与调整,保障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在公平的规则下参与竞争。

问题**:本项目为全过程咨询招标,BIM奖项中建议设置全过程咨询组奖项甲方最合适,应补充增设。

问题**-**回答: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4)款“BIM技术应用奖”评分标准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或国家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BIM奖项的每个计2分,最多计2分。”。

问题**:设计奖项分值畸高的倾向性操作:荣誉奖项总分**分中,设计获奖独占6分,且对设计奖项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阶梯式加分,而监理奖项仅区分国奖与省奖却不设等级加分。这种分值分配与加分规则的差异化设计,显然是为设计类企业量身定制评分优势,通过分值倾斜刻意放大设计单位的竞争优势,对以监理、造价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构成显性歧视,属于典型的“量体裁衣”式评标条款。 二、服务团队评分标准质疑:注册资格加分的单向性限制 1. 资格要求与评分标准的矛盾性设置:招标文件对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注册工程师+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但评分标准却仅对“增加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加分,完全忽视高级职称的价值。这种“资格条件中要求职称、评分标准中无视职称”的矛盾设置,实质是通过注册证书单一化加分,人为抬高项目负责人的评分门槛——即便候选人具备正高级职称(工程建设领域的顶级技术职称),若未持有额外注册证书仍无法得分,明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 三、BIM技术应用奖质疑:以过期奖项与地域壁垒排斥本省企业 1.奖项设置与本地评奖体系的脱节性歧视:条款要求“房屋建筑工程BIM奖项需由省级勘察设计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但湖南省勘察设计协会****-****年度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评定中未设置BIM奖项,湖南省住建厅仅举办过三届BIM技术应用大赛,且第三届评选结果公示时间为****年**月**日(距今已超4年,远超省级奖项****天的有效期)。这种将奖项来源限定为“本省不存在或已过期的奖项”的设置,实质是利用外省奖项或失效奖项构筑评分壁垒,导致本省企业根本无法满足加分条件,属于赤裸裸的地域排他性操作。2. 有效期计算的精准化围标嫌疑:条款对国家级奖项设****天有效期、省级奖项设****天有效期,结合湖南省第三届BIM大赛****年**月截止的时间点,该有效期计算方式恰好将本省唯一可能的奖项排除在外(****年**月至****年6月已超****天,远超省级奖项****天的限制)。这种“精准掐断本省企业奖项有效期”的设计,充分暴露了以技术奖项为幌子、行地域排斥之实的围标本质,严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的规定。 四、关于绿色建筑业绩的疑问:招标文件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获得过住建部颁发的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证书,但****年以前的绿色建筑三星标识均为住建部下的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颁发,是否可视为住建部帮他的相亲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证书? 1.标书中服务团队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如分级为一级)的计1分,最高计2分。 质疑:项目负责人满分需要3个注册证书,认为设置门槛过高,过度强调个人证书数量,偏离全过程咨询团队协作、专业融合的本质,该要求客观上为极少数特定个人或企业设置了壁垒,不符合《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2.标书中其他因素评分标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勘察设计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BIM奖项的每个计2分,最多计2分。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2)奖项有效期为:国家级奖项有效期****天,省级奖项有效期****天,获奖证书落款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质疑:湖南省第三节BIM技术应用大赛于****年举办,距投标截止至以远超****天,BIM奖项设置、有效期对于湖南省内企业严重不公,仅能通过国家级奖项得分。

问题**回答:

1、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款“项目负责人资格”评分标准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要求的情况下,每增加一个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如分级为一级)或【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正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计2分,最高计2分。”;

2、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款荣誉奖项中的“设计获奖”部分评分标准修改为“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承接的房屋建筑类项目获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建筑设计或优秀建筑工程设计】的一等奖或一等成果每项计3分,二等奖或二等成果每项计 2.5分,三等奖或三等成果每项计2分,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建筑设计类】的一等奖或一等成果每项计1.5分,二等奖或二等成果每项计1分,三等奖或三等成果每项计0.5分,以上奖项最高计6分。”;

3、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4)款“BIM技术应用奖”评分标准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或国家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BIM奖项的每个计2分,最多计2分。”;

4、其余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本项目设计奖项分等级为一等奖或一等成果每项计1.5分,二等奖或二等成果每项计 1 分,三等奖或三等成果0.8分,监理国奖鲁班奖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得的难以程度也不一样为什么不分等级?监理省奖芙蓉奖、省优质工程获得的难以程度也不一样为什么不分等级?要求参照湘建监督〔****〕**4号文对监理奖项分等级计分。

问题**:招标文件设计奖项国奖级、省级分别计分;而监理奖项国家级省级奖项却合并计分,不合理,要求统一。

问题**-**回答:监理奖项评分标准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项目团队成员中“拟派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监理负责人、造价负责人除外)每增加一名具有【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国家类注册证书(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在有效期内)或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如分级应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有效期内)”该项加分对选出优秀设计方案没有任何意义,建议取消该项加分把分值加到设计方案评分标准中。

问题**:设计负责人中要求“具备省级及以上勘察设计协会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青年工程勘察设计师或勘察设计大师荣誉或奖项的”同时企业、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都要求设计国奖,全省满足满分条件仅有湖南省某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指定中标人嫌疑,应取消该项荣誉加分,或者把青年工程勘察设计师或勘察设计大师荣誉或奖项设在项目成员团队中。

问题**-**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本项目要求打造绿色建筑三星等级,对项目的设计品质有较高的要求,而设计方案分仅有**分,本项目基本沦为以商务条件为主的招标,应提高设计得分,保证选出优质的设计方案。

问题**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勘察设计大师和青年勘察设计师仅仅是荣誉称号,跟设计水平无关,优秀青年工程勘察设计师已评选多届,含金量不高。建议取消该项加分,让更多优秀单位有参与机会。

问题**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设置中2.2.4(2)1.近五年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接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0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类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至少包含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每个计3分,以专业负责人身份承接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0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类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至少包含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类似业绩的每个计1.5分,最高计3分。请问:设计合同和内包含概算工作内容的是否属于满足条件的全过程咨询业绩。

问题**回答:不属于,须满足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

问题**:关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房建类BIM获奖”,我司理解其核心是针对建筑物类项目的BIM技术应用成果。经查询有水厂项目BIM项目荣获了奖项。该项目虽为水处理厂,但其厂区内包含综合办公楼、员工宿舍等典型的房屋建筑工程。请问此类包含重要房屋建筑群、且BIM应用覆盖厂区全部建筑物的获奖,其获奖性质中关于建筑物BIM应用的部分,是否符合贵方招标文件中对“房建类BIM获奖”的要求?

问题**回答:项目需为房屋建筑工程类。

问题**:招标文件要求“住建部颁发的绿色建筑三星标识证书”,根据《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1号)规定,三星级标识由住建部统筹管理,其下属机构具体执行评审与授予工作。请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建部直属事业单位)授予的三星级标识证书,是否属于招标文件所指的“住建部发”认证范围?

问题**回答:不属于。

问题**:投标软件中无法签章处,请问是否无需签章?

问题**回答:无法签章处无需签章。

问题**:招标文件**页设计负责人资格与业绩第3点具备省级及以上勘察设计协会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青年工程勘察........1 分。 注:(1)国家级奖项有效期 **** 天,省级奖项有效期 **** 天,自相关表彰文件通知发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请问此处的注是否指设计负责人所获得的设计项目奖项时间要求?

问题**回答:注释中的时间要求对“优秀青年工程勘察设计师”或“勘察设计大师”荣誉或奖项具有约束力。

问题**: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设置中2.2.4(2)1.近五年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接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0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类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至少包含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每个计3分,以专业负责人身份承接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0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类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至少包含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类似业绩的每个计1.5分,最高计3分。请问:设计合同内包含概算工作内容的是否属于满足条件的全过程咨询业绩。

问题**回答:须满足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

本次澄清答疑公告及答疑文件正文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相应进行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发布的澄清答疑公告及答疑文件正文内容为准。敬请各投标人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招标人:中南大学

招标代理机构:华新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南大学

地址:长沙市麓山南路**2号

联系方式:肖老师****-********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华新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保利国际中心B3栋**楼****室

联系方式:周加乐、康心旭、贺新辉****-********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加乐、康心旭、贺新辉

电 话:  ****-********

更多信息请访问:大招标(http://www.bigbi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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