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3,**9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DQXJYTHGLTYBF[JT]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原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3.5.3①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计算时间应以项目交工时间为准,即项目交工时间须在****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期间,“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能准确反映交工时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定。(2)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注:1.“近年”是指****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施工业绩计算时间应以项目交工时间为准(即交工时间应在****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能准确反映交工时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定;勘察设计业绩计算应以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即批复时间应在****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能准确反映批复时间的勘察设计业绩不予认定。变更为:(1)①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计算时间应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即项目竣工验收时间须在****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期间,“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能准确反映竣工验收时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定。(2)注:1.“近年”是指****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施工业绩计算时间应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即竣工验收时间应在****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能准确反映竣工验收时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定;勘察设计业绩计算应以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即批复时间应在****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能准确反映批复时间的勘察设计业绩不予认定。其余内容详见澄清文件,敬请潜在投标人关注以上内容。此通知一经发布视为潜在投标人已收到并默认,不再对潜在投标人逐一进行确认。若因投标单位个人原因未及时查看,造成的一切后果需自行承担。 特此澄清。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