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一、本工程原发布的招标图纸、设备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作废,以随本答疑同步发布的答疑附件:《招标图纸》、《设备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到电子招投标平台“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中下载,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非财政参考条款)-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中的第1.4.3.**条款内容修改为“1.4.3.** 承包人应详细了解现有场地及设计标高,根据施工组织,合理进行土方平衡,发包方不再另行支付土方外运及购进等的费用。”。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非财政参考条款)-2.4.2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中的第(3)条款内容修改为“(3)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质量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承包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起** 日历天内办理完成施工许可证;办理上述手续过程中,政府文件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规费由发包人承担,未见明文规定由发包人缴纳或者预缴的费用,须由承包人自行缴纳及承担。”。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非财政参考条款)-**.1.2 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内容修改为“**.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主要材料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1)材料价格调整按《厦门市建设局 关于加强厦门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厦建筑[****]**号)执行,具体方式如下:①价格波动风险分担:可调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含)的,材料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②可调差的材料类别包括:钢(管)材(钢筋、钢板、型钢、钢管含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等)、铝合金型材、铝单板、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砂石、玻璃、电线电缆、铜管、铸铁管,以及单项材料占合同总价1%(含)以上的材料价格变化,且变化超过材料基期价的±5%的部分。③材料价格调整方式: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报告期价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报告期价变化超过材料基期价的±5%的部分。该部分的材料价差调整和计取方法如下:1、当主要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时,可调价差的计算规则:价差调整费用=可调价差材料用量×[报告期价-基期价×(1+5%)]×(1+税率)。2、当主要材料价格下降幅度超过5%时,可调价差的计算规则:价差调整费用=可调价差材料用量×[报告期价-基期价×(1-5%)]×(1+税率)。其中:“可调价差材料用量”为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的用量;“报告期价”为施工当月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基期价”为招标控制价编制期对应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2)承包人按材料实际使用月份逐月提出可调价差用量,经监理、发包人确认,作为材料调差的依据。当累计调差材料用量高于招标控制价中材料用量的1.**倍(不含1.**),超出部分不做调整。(3)招标控制价中没有的材料,材料价差不作调整。(4)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参考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同类型材料信息价确定材料价差幅度。”。 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非财政参考条款)-**.2 竣工结算-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e)竣工结算审核中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修改为“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其余内容不变。 六、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非财政参考条款)-**.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中的第(2)条款内容修改为“(2)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进场施工,承包人应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消除后**天内进场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七、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非财政参考条款)-**.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中的第(**)条款内容修改为“(**)发包人依法或依约解除本合同的,承包人应按签约合同价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但选择不解除的,承包人除应按签约合同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如前述违约金无法弥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因前述原因解除的,由双方对已完成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因此产生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 八、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非财政参考条款)-专用合同条款补正表-**补充条款中的第**.1.8条款内容修改为“**.1.8投标总价中已包括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费用,承包人施工围挡设置必须按照《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 版)的通知》(厦建工〔****〕**号)、《厦门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打造精品市政推动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的指导意见》(厦市政集〔****〕**5号)、《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版)》、《厦门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文化图片围挡贴图》、《城市供水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GA ****-****)》中的常态一级防范要求等文件,施工围挡应符合相关部门的最新要求,施工现场围挡应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及质量,围挡的样式须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若承包人施工现场围挡设置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利直接委托第三方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给第三方实施单位”。 九、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非财政参考条款)-专用合同条款补正表-**补充条款中的第**.**条款内容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完成招标范围内的钢构和设备等拆除并将拆除的钢构和设备等送达发包人指定地点,拆除的钢构和设备等由发包人自行处理,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十、本项目新增BIM内容要求,具体详见答疑附件《施工招标BIM要求》,请各投标人自行到电子招投标平台“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中下载,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十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定标方案中的定标方案前附表内容有改,具体详见答疑附件《定标方案前附表》,请各投标人自行到电子招投标平台“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中下载,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十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9.2.5其他中的第**条全部内容删除。 十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3 条款-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考核工作方案-“定标方案明确要求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考核的,陈述答辩考核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应参加陈述答辩的投标人(所有入围投标人以及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均为参加陈述答辩的通知范围)以及项目负责人名称、时间、地点由招标人另行通知”的内容修改为“定标方案明确要求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考核的,陈述答辩考核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应参加陈述答辩的投标人(所有投标人均为参加陈述答辩的通知范围)以及项目负责人名称、时间、地点由招标人另行通知”。 十四、本项目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 年**月**日**时**分”。(招标文件中涉及该时间的均做相应修改)。 十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对各投标人均具约束力,上述约定内容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不一致的,以本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内容为准。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