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6,**7,**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1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锦宏府项目开发-建设-销售一体化项目 答疑文件(**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潜在投标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遂宁市)系统中提出的需澄清的问题,现澄清答复如下: 问题一: 1、专用合同条款**.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约定如下: (1)本项目综合单方成本按照签约合同价除以最终测绘建筑面积确定,主要材料占比为单方综合成本的**%,主要材料为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除主要材料外其余所有材料、人工、施工机械在实施期间均不作调整(包含政策性因素调整),且不作调整部分在综合成本中已包含了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单方成本调整的费用。 (2)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可调价材料基准价格以本条中注明的“基准价格”为准,如遇实施期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与可调价材料基准价格相比超过 5%时,且影响当期房价涨幅或跌幅,其高于或低于 5%剩余部分可调,调差部分进入单方综合成本。材料价格以实施期间材料信息价平均值,且主要材料价款达到当月经核定产值的 **%时,作为该项目实施期单方综合成本调整的依据。 问题:按照以上调价方式,单方综合成本调整需要同时满足:同期材料上涨幅度超过5%,且当期房价上涨,且当期主要材料价款达到当月经核定产值的**%。经我方测算,在不考虑房价涨幅的情况下,当钢筋价格上涨6.5%时,才能调整单方综合成本,且单方综合成本的调增远小于单方材料上涨;当钢筋价格上涨**%时,单方综合成本的调增才与单方材料上涨基本持平,即当钢材价格上涨小于**%时,单方综合成本的调增均不能覆盖单方材料上涨。况且房价涨幅有一定的过度期限,一般不会与材料价格同期上涨,施工方存在的材料涨价风险过大,且“主要材料占比为单方综合成本的**%”明显偏低,建议将主要材料占单方综合成本的比列调整为**%。 答复: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项目是否在发改局备案立项,是否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 答复:本项目已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FGQB-****号。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场内高压线什么时候能搬迁? 答复:由中标人完成搬迁。 问题二:报名要求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请问有效期内暂定二级资质是否满足投标要求? 答复: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三:1、(1)根据专用合同条款**.1约定,单方综合成本调整需要同时满足:同期材料上涨幅度超过5%,、当期房价上涨、当期主要材料价款达到当月经核定产值的**%,该调价方式太过苛严,建议修改调价方式。(2)“主要材料占比为单方综合成本的**%”,主材占比太低,建议修改主材占比。 答复: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本答疑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任何修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招标人:遂宁市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5日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