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
| 评标办法 | ZHPGF_GCJSTYFW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城市水源替代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公告及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项目 编号: XYSZ-JSGC******SZ-********1 各潜在投标人: 现 对城市水源替代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公告及招标文件 作如下澄清: 1 、原招标公告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2 )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中“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现澄清为 :“②勘察资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以及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b、 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2 、原招标公告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3)拟派项目主要人员中“①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如为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现澄清为 :“①拟派项目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须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3、原招标公告2.1项目概况中“建设地点:襄阳市高新区机场路以北” 现澄清为 “建设地点:水厂拟选址地块位于机场路以北、西经六路以东、北纬十六路以南、西经五路以西地块。管线工程建设用地涉及襄州、高新、东津、襄城、樊城及鱼梁洲区域”。 4、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延长至****年6月**日**:**时止。 5、 招标文件中相应内容同时修改,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襄阳中环水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湖北路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年 6 月 ** 日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