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关于红岛东大洋码头趸船布设项目的变更 一、本项目原招标控制价为********.**元,变更为********.**元,具体详见变更后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附件资料); 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7月9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以实际竣工日期为准。其他补充内容(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下达的开工令载明日期为准。)” 变更为“计划开工日期:****年7月2日。计划交工日期:****年9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交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下达的开工令载明日期为准。)” 三、第四章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5.工程承包范围: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内容以及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竣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所有工作。”变更为:“5.工程承包范围: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内容以及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竣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东大洋突堤码头东北侧海域布设1座趸船浮码头及钢引桥(含后续趸船及锚链的两次微调),趸船通过钢引桥与码头连接,趸船长**米,宽9米,形成2个**米客船泊位和2个**米小艇泊位。港池航道疏浚约**万立方米、供电照明、给排水及消防等配套工程。” 四、第四章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7月9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下达的开工令载明日期为准。)”变更为:“计划开工日期:****年7月2日。计划交工日期:****年9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交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下达的开工令载明日期为准。)”。 五、合同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新增【3.1.**】“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水上水下作业许可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六、合同专用条款【3.1.3】中“承包人应提交的工程档案数量:工程竣工文件应编制3套(两套原件,两套复印件),竣工图编制4套,声像档案3套,应将纸质和电子版扫描件、电子光盘一同归档。”变更为:“承包人应提交的工程档案数量:工程竣工文件应编制4套(两套原件,两套复印件),竣工图编制4套,声像档案4套,应将纸质和电子版扫描件、电子光盘一同归档。”。 七、删除合同专用条款【7.5.1】中“发包人亦不追究”该表述。 八、删除合同专用条款【7.5.2】(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工期延误天数×P1,其中P1:合同额0.1%(计算明确值为:元)。”该表述。 九、合同专用条款【7.5.2】(3)“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总合同价款的**%。”变更为:“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总合同价款的**%。” 十、合同专用条款【**.3.3】“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中的规定执行。”变更为:“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工程量依据图纸、变更、签证等据实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国家交通部、住建部发布的计价规范及省、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为依据。” 十一、合同专用条款【**.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及结算审减费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交(竣)工验收后**日内向发包方及监理方分别递交装订好的结算书一套,逾期提交的,扣除最终结算值的 1%。”变更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及结算审减费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后**日内向发包方及监理方分别递交装订好的结算书一套逾期提交的,扣除最终结算值的1%。” 十二、合同专用条款【**.2.2.3】“承包人如果不在指定的倾倒区域倾倒,每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万元违约金。被发现累计超过三次,发包人有权收取合同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在行业内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进行通报。承包人自被通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发包人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变更为:“因承包人不在指定的倾倒区域倾倒,造成发包人损失(含行政处罚)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被处罚累计超过三次,发包人有权收取合同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在行业内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进行通报。承包人自被通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发包人的招标项目的投标。” 十三、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3.1】“本工程主要工程项目包括陆域设施、疏浚工程、趸船制作安装、钢引桥制作安装以及照明、消防等配套工程。施工顺序本着先水工后配套,先水下后陆上的原则进行。施工顺序:趸船、钢引桥制作→安放趸船→安装锚链、钢锚→安装钢引桥→其他等辅助设施。”变更为:“本工程主要工程项目包括陆域设施、疏浚工程、趸船制作安装、钢引桥制作安装以及照明、消防等配套工程。施工顺序本着先水工后配套,先水下后水上的原则进行。施工顺序:疏浚→趸船、钢引桥安装→其他等辅助设施。” 十四、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3.2】(2)疏浚工程“采用2方抓斗挖泥船配合泥驳进行疏浚,运至指定抛泥区。”变更为:“采用抓斗挖泥船配合泥驳进行疏浚,运至指定抛泥区。” 十五、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二、投标企业应具有的条件:(二)“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为:(二)“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六、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监督部门:青岛市城阳区交通运输局;投诉咨询电话:****-********;投诉受理邮寄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江城路**2号。现变更为:监督部门: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投诉咨询电话:****-********;投诉受理邮寄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3号。 十七、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壹仟贰佰陆拾叁万肆仟零伍拾壹元陆角捌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和单价均不得超过招标人发出的控制价,超出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按否决投标处理。”变更为:“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壹仟壹佰肆拾捌万伍仟陆佰伍拾陆元贰角柒分),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不得超过招标人发出的最高投标限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按否决投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