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9,**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各潜在投标人: 1、原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以下产品为本项目的核心产品,投标单位如为代理商,应针对本项目核心产品(8寸人脸识别一体机、5 寸人脸识别一体机、会议室预约屏(**.5寸)、管线机支付终端、商用饮水机支付终端、食堂POS、一体联网水控器)由符合要求的生产厂家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以下核心产品需按照参数要求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 变更为:以下产品为本项目的核心产品,投标单位如为代理商,应针对本项目核心产品(人脸识别一体机、会议室预约屏、电子班牌、管线机支付终端、商用饮水机支付终端、食堂POS、一体联网水控器)由符合要求的生产厂家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以下核心产品需按照参数要求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