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申请资格 | |
| 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文件开启时间 | |
| 文件开启方式 | |
| 评审办法 | 1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有效)。 2.申请人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即注册建造师)须具备注册在申请人本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申请人需提供企业近三年(****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