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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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2,**0元 |
| 评标办法 | 见招标文件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渠江(南江河)南江县沙河镇洛平大桥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名称)渠江(南江河)南江县沙河镇洛平大桥段防洪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标段)补遗文件三 致潜在投标人: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其他要求中:“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从投标人的人员配置、设计周期的要求、管理成本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说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当投标人的投标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时或低于有效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修改为:“2、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在评标过程中,已通过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若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且同时低于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时,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评标委员会认为低于成本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2、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修改为****年**月**日**时**分。 3、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南江县河湖管理保护中心 ****年5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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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