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万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万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调整为“唐蓉”。 2、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其他要求调整为“本项目是集合型的设备采购项目,唯一授权只限:“LED显示屏”,如同一个制造商对多个投标人进行同一型号的“LED显示屏”授权,则所有获得该制造商授权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被否决,专项授权书须加盖制造商公章,原件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专项授极书格式不作要求。制造商与获得该制造商授权的投标人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否则制造商与获得该制造商授权的投标人均作无效标处理。”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删除“2、关于签约合同价的认定以按报价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投标 报价(评标价)为基准:(1)若评标价小于投标报价,以评标价作为签约合同价;(2)若评标价大于或等于投标报价,以投标报价作为签约合同价;(3)若签约合同价不等于投标报价,合同价格清单应做相应调整。” 4、评分标准2.2.4(4)服务人员配置中社保时间调整为“****年**月至****年**月”。 5、评分标准2.2.4(2)投标设备质量标准的响应程度调整为“产品技术参数全部满足招标要求的得满分**分;打▲指标为重要技术性能指标,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其中LED显示屏3处参数均一致,投标人只需提供一次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详见第五章供货清单及使用说明中带“▲”技术性能指标中的要求),证明材料须按要求加盖公章,如未提供或提供的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视为负偏离(其中LED显示屏3处参数均一致,若不满足,3处均扣分)。有一项负偏离扣0.5分,扣完为止。” 6、招标文件中所有清单表头中的“规格”调整为“技术性能指标”,具体详见澄清修改文件。 7、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变更为****年6月**日上午9:**,具体详见澄清修改文件。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