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资格 | 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备以下1)和2):1)勘察资质:有效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 甲级或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2)设计资质: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以下①和②:①有效的市政行业甲级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或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②有效的建筑行业丙级及以上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招标项目发包内容包含勘察的,允许由具有设计、勘察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有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工作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或具备/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4.投标人及其拟派出担任本设计项目负责人均应具备1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本条仅适用于大型工程设计项目)。类似工程业绩是指(下同):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三年内(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完成设计的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建安工程费不低于****0万元的市政类[详见现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建设项目]设计业绩。注: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可为同一个;5.投标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要求、以及资格审查的其他条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6.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7.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