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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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4,**6,**2元 人民币 | ||||||||||||||||
| 评标办法 | 详细见招标文件 |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关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三星村乡村风貌有机更新项目(一期)(施工)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标段编号:A********************** 致: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修改: 1、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中原 “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三星村乡村风貌有机更新项目(一期)(施工)已由宁波市海曙区发展和改革局以****-******-**-**-******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性资金与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0%,项目业主为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人民政府,招标人为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机构为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修改为: “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三星村乡村风貌有机更新项目(一期)(施工)已由宁波市海曙区发展和改革局以海发改投〔****〕**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性资金与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0%,项目业主为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人民政府,招标人为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机构为宁波和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系统原设置时间为****年6月5日**时**分,现修改为****年6月6日9时**分。 3、招标文件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中“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原:
修改为:
3、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原招标文件与本澄清修改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澄清修改公告为准。本澄清修改公告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余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应及时关注浏览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因未及时浏览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人:宁波和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5月**日 |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