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0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8,**0万元 |
| 评标办法 | 见招标文件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关于“中江县城镇垃圾分类转运建设项目车辆、设备采购一标段(第二次)”澄清文件**号致各潜在投标人:现针对“中江县城镇垃圾分类转运建设项目车辆、设备采购一标段”的异议回复如下:根据补遗**号后招标文件原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多种设备打包采购的,招标人应选择其中主要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授权,主要设备包括:压缩车(纯电动自装卸式垃圾车)”问一:请问一个制造商对其名下不同品牌设备或其名下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设备,可以委托多个代理商参加吗?回复一:可以委托多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其名下不同品牌设备或其名下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设备可以委托不同代理商参加投标。问二:投标人对于除压缩车(纯电动自装卸式垃圾车)以外的投标产品均须取得制造商委托吗?回复二:除压缩车(纯电动自装卸式垃圾车)以外的投标产品不需要取得制造商委托。问三:当投标人甲与投标人乙在除压缩车(纯电动自装卸式垃圾车)以外的投标产品存在部分重合时,甲乙的投标是否有效? 是否有效的判断依据是什么?回复三:有效;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仅限于“主要设备:压缩车(纯电动自装卸式垃圾车)”。招标人:中江凯驰汽车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四川融创标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年5月**日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