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资格 |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并具备/业绩【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含)的前十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和水利水电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业绩【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含)的前十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并在其他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适用于有勘察项目的情况)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3.3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有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必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派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缴纳;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与其他联合体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本招标文件注明需加盖单位公章的内容,若采用联合体形式的,均是指由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电子公章。3.4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3.5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