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银行保函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2,**1.6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详见招标文件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原招标文件中: 3、 保证保险:保证保险应当由投标人用银行基本账户购买(如无开户许可证须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保证保险及开户许可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编制到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应对保函的真实性负责。保证保险递交:①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手持保证保险原件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单独递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递交保证保险,法定代表人确实不能到会者,须委托本单位人员凭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向招标人递交保证保险); 现澄清修改为: 3、 保证保险:保证保险应当由投标人用银行基本账户购买(如无开户许可证须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保证保险及开户许可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编制到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应对保函的真实性负责。 注: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不需要 手持保证保险原件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单独递交 , 潜在投标人应注意此澄清 修改 内容。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澄清。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