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0元 人民币 |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6,**7.3万元 人民币 |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彭州市****年“7.**”暴雨洪涝灾害堤防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施工 / 标段 答疑**号
针对各潜在投标人在网络上提问回复如下: 提问1:请问招标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水田恢复项目施工性质和内容基本一致,请问招标人水田恢复项目是否属于水利水电工程类施工业绩? 回复1:属于。 提问2:我公司查看了整个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认为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的众多处罚条款过于苛刻有失公允,请招标人进行修正。 回复2: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3:本项目招标清单,总说明要求:“7、工程保险(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投标报价编制时工程保险的费用以工程分类分项建安费(即工程总价表中组号一至六之和)为基数,乘以对应保险费率4.5‰,投标人根据上述计算方式计算出工程保险费用,填入工程量清单。” 我公司仔细核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后发现:“工程分类分项建安费(即工程总价表中组号一至六之和)”的表述存在前后矛盾。“工程分类分项建安费”在招标清单《工程项目总价表》中为组号一至三项之和,而不是工程总价表中组号一至六之和。 请对工程保险费的计算基数予以明确。 回复3:详见补遗**号。
招标人: 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科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彭州市****年“7.**”暴雨洪涝灾害堤防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施工 / 标段 补遗**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1、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变更为:****年**月** 日**时** 分。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变更为:
3、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五、工程量清单说明中的第7条变更为:7、工程保险(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投标报价编制时工程保险的费用以工程分类分项建安费(即工程总价表中组号一至三之和)为基数,乘以对应保险费率 4.5‰,投标人根据上述计算方式计算出工程保险费用,填入工程量清单,除工程一切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外,所投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相应子目中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在报价中单列。结算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投保合同及保险发票并按实结算,如工程保险的结算金额小于承包人工程保险的投标总价,则按实结算工程保险费用,如工程保险的结算金额大于或等于承包人工程保险的投标总价,则工程保险费用按照承包人工程保险的投标总价进行结算。 注:投标人在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时自行修改本条内容。 4、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 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科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