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资格 |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有效的以下资质:(1)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2)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勘察资质要求(如有): / 。3.2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应具备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应是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本企业在岗人员。项目总负责人可兼任本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但应满足其资格要求。3.3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应具备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3.4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应具备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二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3.5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如有)的资格要求: / 。3.6 本招标项目 接受 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数不得超过 2 家;投标人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承担本招标项目的施工任务的单位为牵头人,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人员担任。3.7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 /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 / ,其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项“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的规定。3.8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 /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 / ,其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的规定。3.9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3.** 其他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2)根据闽建办筑函〔****〕**号文要求,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3)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和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4)本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不要求构件厂商作为联合体参与投标,但构件厂商须满足以下要求: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为投标人自有的,投标人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反映股权或出资情况的工商登记信息的扫描件;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为合作的,投标人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作协议书的扫描件,上述所有扫描件均盖投标人公章。允许一家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作为多家投标人的构件供应厂商。依据《福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投标工作意见》(榕建筑〔****〕**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号)、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福州市第一批装配式产业基地名单的通知(榕建筑〔****〕**7号),预制构件生产厂商注册地须在福州市,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列入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装配式产业基地名单,若榕建筑〔****〕**7号文件中构件生产厂商基地名称与投标时提供的构件生产厂商名称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正式公文发布新批次产业基地的,名单内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也符合要求。(5)本项目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未处于被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在本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状态,财产未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投标人拟派出的主要管理人员未被限制参加投标。(6)本项目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属于福建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的企业。(7)其他资格审查条件详见招标文件。3.**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