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8,**9.**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房建货物-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现就《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公告”中“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的如下部分内容作出修改:原内容: 2.1、投标人必须是所投货物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参加本次投标的唯一授权代理商(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的唯一授权文件)。同一品牌的产品,只允许一个有效申请人参加投标。制造商与代理商同时参与投标申请的,只接受制造商的投标申请。同一制造商授权的多名代理商同时参与投标申请的,均不接受其投标申请。投标人如为拟投货物制造商的分公司,须提供总公司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修改为:2.1、投标人必须是所投货物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参加本次投标的唯一授权代理商(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的唯一授权文件)。制造商与代理商同时参与投标申请的,只接受制造商的投标申请。同一制造商授权的多名代理商同时参与投标申请的,均不接受其投标申请。投标人如为拟投货物制造商的分公司,须提供总公司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