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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有效期 | **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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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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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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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沙颍河(叶县河段)防洪治理工程 (防汛道路及上下堤路等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招 标 人:平顶山交通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录
沙颍河(叶县河段)防洪治理工程(防汛道路及上下堤路等建设工程) 施工的公开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沙颍河(叶县河段)防洪治理工程(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平顶山交通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中央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且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防汛道路及上下堤路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沙颍河(叶县河段)防洪治理工程(防汛道路及上下堤路等建设工程) 2.2招标编号:SHZL-SG-FXDL 2.3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且已落实 2.4项目基本情况: 沙颍河(叶县河段)防洪治理工程治理范围为白龟山水库下游李苗路沙河大桥至市界区间河段,该工程涉及湛河区、高新区、叶县,总长**.**km。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是堤防加固工程、防汛道路及上下堤路建设、险工段治理、支流汇入口防护及涵闸维修等工程。 本次招标内容包括防汛道路硬化约**.**km,设置防汛绕行道路共计8处,防汛绕行道路总长约为0.**km,涵闸维修、堤防监测及管理设施等。 2.5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分为一个标段。 2.6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内所有内容。 2.7工期:施工工期为7个月。 2.8质量要求: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条件 3.1资质要求: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营业执照,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项目经理资格: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同时无其他在建项目(要求出具无在建工程书面承诺书)。 3.3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3.4财务要求: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供****年度或****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不足1年的,提供自注册年度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3.5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需具有投标人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3.6投标人未列入“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信用中国”网站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招标人拒绝列入上述名单的投标人,投标人可将上述网站查询结果页面截图附在投标文件中,查询时间应为本公告发布之后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执行财库【****】**5号文)。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4、招标文件的获取 1、时间:****年8月** 日至****年9月** 日,每天上午**:**至**:**,下午**:**至**:**(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3、方式: 潜在供应商需凭 CA数字证书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网址:******)“交易主体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下载文件。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 办理CA证书:****** 4、售价0元 5、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5.1时间:****年9月**日 9 时 ** 分。 5.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未按要求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注:本项目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及《关于“不见面开标系统”升级的通知》等相关公告。 6.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自行现场踏勘,交通工具自备,费用自理。 7、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上发布。 8 、其它补充事项 该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可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在线质疑(异议)、投诉。 监督部门:平顶山市水利局 联 系 人:白先生 联系电话:****-******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F 地址: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0号院(鹰城广场对面) 9、联系方式 招标人信息 名称:平顶山交通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秦女士 联系电话: **********3 地址:平顶山新华区稻香路中段路西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7 地址:平顶山市和盛时代广场7号楼9层**8室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2.本项目投标人不用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3.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投标人须使用CA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4.1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平顶山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4.2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4.3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名称为“备份”的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供开标现场备用。 5.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5.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5.2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6.“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具体内容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恢复重大紧急项目交易服务的公告http://ggzy.pds.gov.cn/tzgg/****4.jhtml) 6.1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6.2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如果是投标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 (2)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进行排查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监督部门申请暂停开标,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6.3所有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操作,对开标结果进行公示。 6.4投标人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等能够正常使用,投标人因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6.5解密完成后,投标人可登录到交易系统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报价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报价内容显示后**分钟内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显示内容。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实施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项目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本项目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自行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 投标预备会(本项目不召开) 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应符合相关要求。 1.** 偏离 允许优于招标文件的偏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2.1.2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在平顶山市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上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天前在平顶山市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上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天前,在平顶山市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上通知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天前,招标人可以在平顶山市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上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当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为准。 注:因交易中心平台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需时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澄清、修改及回复,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负。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资格审查资料; (5)施工组织设计;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4.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特别注意事项 本项目为电子化交易项目,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文件是投标人、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并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组件下载”中查看)制作电子化投标文件,需仔细阅读以下条款。 一、电子化投标 (一)网上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1、递交要求及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应在规定的缴纳截止时间前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将保证金成功绑定至所投标项目和标段。保证金绑定操作手册,请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在办事指南中网上投标栏目查看。 3、投标人在成功绑定后,可以将系统生成的回执单图片制作在投标文件中,作为缴纳保证金的依据。 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操作手册并充分考虑异地跨行转账到账时间等因素,因投标人操作不当或银行到账时间等问题造成保证金无法正常绑定影响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5、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项目结束后,由中介服务机构向中心项目负责人提出退款申请,项目负责人同意并经财务部门核对后,通过中心交易平台退还给投标人。 (二)电子化投标文件的签章 1、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2、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以电子签章为准。 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上传 4.1.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二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投标文件至电子交易系统。 4.1.2投标人所上传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应是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的,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包含用于投标文件上传的主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项目名称.file)和用于应急补救的投标文件备份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项目名称.bin), 4.1.3电子化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仍未上传成功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 招标人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平顶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开标大厅准时参加开标。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招标人会同相关人员进行验标(检查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常与否),确认无误后开标; (4)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使用CA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首次解密,投标人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CA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注:电子化投标文件解密异常的处理: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首先由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会议继续进行。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6)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注:本招标文件中涉及到的资格证书、人员证书、业绩合同等相关资料,均以扫描件或图片形式做入投标文件即可。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 外。综合评分相等 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 先;投标报价也相等 的,以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综合比较自主决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施工组织设计:**分 项目管理机构:5分 投标报价:**分 其它评分因素:**分 综合得分=赋分分值(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其它评分因素)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办法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办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它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 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 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它因素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 十B 十C 十D。 投标人最终得分=赋分分值平均值(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其它评分因素。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范本](****年版),以具体双方签订的为准(但不允许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 5.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月。 9.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份。 **.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日年 月日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3款、第**.4款和第**.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化石、文物 1.**.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专利技术 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工程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 不利物质条件 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 进度计划 **.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5款的约定办理。 **.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 **.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 (参考格式)金额单位
**. 开工和竣工(完工) **.1 开工 **.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2 承包人应按第**.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 暂停施工 **.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5 暂停施工持续**天以上 **.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款的规定办理。 **.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款的规定办理。 **. 工程质量 **.1 工程质量要求 **.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承包人工作内容除完成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涉及内容外,还包含(但不限于)对原堤防老路面、路基局部加固维修及新老路面结合处采取的必要措施。 **.1.5 承包人需对堤防监测设施进行初始值监测和施工期定期监测,并提供监测报告。 **.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5.1项或第**.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 清除不合格工程 **.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7 质量评定 **.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8 质量事故处理 **.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 试验和检验 **.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2 现场材料试验 **.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 变更 **.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3 变更程序 **.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天内,根据第**.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估价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7 计日工 **.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8 暂估价 **.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价格调整 **.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第**.3.3项、第**.5.2项和第**.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 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 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 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 B 2 ;B 3 ·····B 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 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F t2 ;F t3 ·····F 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3.3项、第**.5.2项和第**.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o1 ; F o2 ; F o3 ·····F o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 计量与支付 **.1 计量 **.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 2) 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 除按照第**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2 预付款 **.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3 工程进度付款 **.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4 质量保证金 **.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 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 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条的约定办理。 (4) 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3.3(4)目的约定办理。 **.6 最终结清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3.3(4)目的约定办理。 **.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资料。 **.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 竣工验收 **.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2 分部工程验收 **.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3 单位工程验收 **.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换,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5 阶段验收 **.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6 专项验收 **.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7 竣工清场 **.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8 施工期运行 **.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2款或第**.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2款约定进行修复。 **.9 试运行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竣工(完工)清场 **.**.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缺陷责任 **.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2.3项约定办理。 **.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 保险 **.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3 人身意外伤害险 **.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4 第三者责任险 **.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条的约定办理。 **.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 违约 **.1 承包人违约 **.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条的约定办理。 **.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 发包人违约 **.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项暂停施工**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索赔 **.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条的约定办理。 **.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3.1 承包人按第**.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3.2 承包人按第**.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4 发包人的索赔 **.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条的规定办理。 **. 争议的解决 **.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3 争议评审 **.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4 仲裁 **.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1.1.2.3 承包人:。 监理人: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 2年; 工程质量保修期:2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澄清文件; (4)投标报价书; (5)补充文件; (6)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条款; (9)图纸;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及数量:合同签订后**日内提供先期施工图纸,数量3份。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由承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必要的现状地形图等。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修改图签发期限: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 7日内,向监理人报送一式6份,监理人应在3日内批复。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发包人指定地点。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明确用地范围。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天然建筑材料的料原地。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第**.3条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2)按第**.3条约定,作出变更决定;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 其他义务 (1)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的**天内,应在现场设立办公室供其管理人员使用,承包人应保持该现场办公机构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效。上述现场办公室建立后,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其所有非本地雇员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临时居住许可证。 (2)承包人进场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发包人提供的临时占地进行管理,以保证施工区作业安全及免受干扰。施工营地及管理设施建设前,承包人应编制规划,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承包人临时用地在施工期间应进行合理规划,做好临时用地的接收、使用、移交等事宜。 (3)本合同工程在设计度汛标准内的安全度汛、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在穿越河道、公路的施工时,应自行办理相关手续,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措施项目除清单计列的项目外其余发生的措施费均包含在总价合同中。 (5)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它标段和工区,或作业影响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并有义务提供与其它标段工程施工配合与协调,包括(但不限于): 1)工作面的安全; 2)施工进度的协调; 3)及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 4)保持建筑物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 5)为其它标段的承包人提供交通道路、交叉工作面的作业场地; 6)保持发包人提供的公用设施包括道路等在承建标段内的维护与保养,不得造成损坏而影响正常施工。 (6)承包人在检查合同或工程施工时,如果发现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存在任何错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7)承包人应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9号)等其他相关规定,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用工备案。若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所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并按处理意见解决劳动争议。 (8)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参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分部工程评定,单位工程评定。及时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并完成以下工作(但不限于): 1)编制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 2)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部分工程验收,提交有关验收报告和备查资料; 3)作为被验收单位参与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等政府验收,按时提交有关报告和备查资料; 4)落实历次验收的遗留问题,并及时提请验收; 5)配合发包人开展专项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 6)负责对施工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及时移交。 (9)工程承包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标准格式,根据其不同属性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程建设信息在云平台录入的工作,并通报工程项目监理人,主要内容为施工信息管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合同管理、文档管理等方面原始资料; (**)工程承包人负责对安装在施工设备上的信息采集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如果设备发生破坏性损伤由工程承包人负责维修更换; (**)工程建设信息完整性作为工程承包人施工质量评价及工程结算依据; ( **)承包人应配备统一的安全帽,并有明显的单位缩写和标识,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工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及设施、设备,统筹安排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档案合理有序进行。凡未完成工程档案归档任务或工程档案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不予返还保留金;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不按照设计、质量等方面要求执行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或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拖欠或克扣工程材料款、机械设备租赁费等,如果因拖欠或克扣引起集体或个人到发包方诉求时,一经核实,发包人可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数额以支付相关费用;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直到合同终止期间,承包人应承担合同规定的现场各项临时房屋、设施、设备的修建、购置、安装、管理、清洁、生活供水、供电、保养和维修,并提供必要的设施保洁服务。承包人的各项工作和生活设备及设施,应事先提交书面说明或必要的图纸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阅批准。至合同终止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撤出工地后,上述各项设备和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收回和拆除。以上条件和服务被认为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承包人必须遵守当地的法规,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人的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给予配合,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外地施工单位施工备案费用、排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垃圾管理费等。施工过程中的排污、环保、市容、城建城管、消防、治安、人口管理等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对临近居民和行人的施工期间的影响等,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需发包人配合的,发包人提供必要的配合;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发包人需要时,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有可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 (**)承包人要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堵塞道路交通,不得沿途抛洒弃土。承包人应负责在施工场地内的道路上布设限速、禁停等标志、标牌,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安排人员在主要路口疏导车辆、行人交通,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将施工用水、用电的额度和设计图纸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以便审查和批准。供水管路及用水设施、供电线路及供电设施等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有关安装、使用及维修的规定,承包人对所使用的供水、供电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承包人负责工地现场由承包人自身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等工作;为卫生检查所进行的管理、协调、配合工作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在现场施工中,其他分包人和其他承包商应服从承包人对施工进度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承包人应负责自身施工区域与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的搭设与维修管理工作,以及为安全检查所进行的管理、协调、配合工作等; (**)承包人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内先期建成的设施,工程施工期间如先期建成的设施被盗窃或损坏,均由承包人负责,整修被盗或损坏设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承包人应当服从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现场管理和协调工作,合理调动资源,保障工期目标的实现; (**)如遇抗洪、抢险、救灾、雨雪等突发性应急情况,承包人需服从地方有关部门调度,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人员、机械配合作业(发生费用另行商定);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若因承包人而影响手续办理,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根据规定须由承包人缴纳的各项费用,承包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的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应符合相关要求。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5 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中承诺,向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经理,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供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不能兼任除本合同外的其他工程项目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如无不可抗拒的因素,在本合同施工期内项目经理不得更换。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并应及时纠正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因承包人项目经理管理不善,造成施工期内发生社会治安案件、重大安全施工、质量事故及工期延误等原因,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视为承包人违约,处以2万元罚款,承包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5.6 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天,发包人将根据监理人提交的考勤记录对项目经理进行考评,每月每差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发包人批准的休假、公差除外)。项目经理离开现场超过**小时要向总监请假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4.5.7 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须试用2个月,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5万元保证金。该项目经理在试用期内使发包人满意,发包人将无息退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承包人须重新更换同等执业资格项目经理。发包人提出撤换不胜任的项目经理时,承包人应及时更换,否则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项目经理缺勤的情况,监理有权向其法人单位反映,超过三次时,承包人的法人或代表必须来现场进行彻底处理解决。因项目经理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的人员设备等必须在7日内全部清退出工程现场,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发包人保留进一步向承包人索赔损失的权利。 4.5.8 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中承诺,向施工现场派驻技术负责人,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供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负责人不能兼任其他工程的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在本合同施工期内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万元,并且每月在现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天,发包人将根据监理人提交的考勤记录对技术负责人进行考评,每差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发包人批准的休假、公差除外)。 4.5.9 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资料员、专职质检员、材料员等须专职专人,不得一人数职。否则,即为承包人违约行为。发包人每发现承包人以上人员出现身兼数职的现象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天,且要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说明备案,该项违约金应当支付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5.** 承包人重新调换的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约定人员的水平,经发包人考察审批后方可正式上任,在此期间承包人要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不受影响。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7 承包人应在工地设立医疗救护机构,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及医疗和急救设备,若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处理,并按处理意见解决劳动争议,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8.8 承包人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9号)等其他相关规定,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用工备案。 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总价的2%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执行国家及地方关于农民工用工等相关规定。一旦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招标人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 4.** 不利物质条件 4.**.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内;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且妥善保管。 5.1.2 承包人应按要求对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报送监理人审批。报批文件应含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大宗主要材料及特殊设备如商品混凝土、土工材料、格宾、雷诺材料等,承包人推荐生产或供应厂家,监理人组织相关参建单位代表进行考察,会同发包人确定采购和供应厂家(一般不少于 3 家),承包人在选定的厂家内自主采购,采购协议订立后** 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 。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增加条款: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一切施工准备和临时设施。 6.1.3 承包人有义务为因项目建设管理需要驻现场的发包人、监理、设代人员提供现场办公条件。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 / 。 6.2.2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 。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高等级测量控制网的约定:承包人进场后由测量单位提供控制点,由承包人自行测量控制网及施工放线,费用自理。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合同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有关勘测成果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督促承包人确保该项措施落实到位,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工程项目,其中重要和关键工程项目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增加以下条款: 承包人须在开工前向监理人报送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向监理人申请支付,承包人必须保证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时列报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明细履行工作,监理人对其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 承包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评价和归档;在进行技术鉴定、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同时提交安全生产档案。 9.2.** (补充)施工安全控制目标:无责任死亡事故发生,避免出现重大机械设备、重大火灾、重大交通、重大垮(塌)等事故。 9.2.**(补充)承包人应按照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进行安全管理,并按照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安全信息。 9.3 治安保卫 9.3.1 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 承包人确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9.4 环境保护 9.4.1 原条款内容上补充: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原条款内容上补充: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工作内容,编制本工程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增加条款: 9.4.7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时列报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费用,编制本工程水保、环保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对其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 9.7 文明工地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 3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承包人按投标阶段承诺的总进度计划关键线路目录,以及施工顺序和方法要点,向监理人提交更准确更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 7 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在合同进度基础上编制分阶段和分项目的进度计划。 (4)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分项工程实施前7 日。工期进度: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按监理人要求。(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 3 天内。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告和相关资料后 3 天内。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 **.3 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 **.5 款的约定办理。 **.开工和竣工(完工) **.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非正常恶劣气候条件。 **.5 承包人工期延误 承包人未能按要求的完工日期完工时,逾期完工违约金按 ****元/天计,全部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 **. 暂停施工 **.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由于分包人的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 **.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由于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 **.1 工程质量要求 **.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承包人工作内容除完成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涉及内容外,还包含(但不限于)对原堤防老路面、路基局部加固维修及新老路面结合处采取的必要措施。 **.1.5承包人需对堤防监测设施进行初始值监测和施工期定期监测,并提供监测报告。 **.2.1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试验人员的组成及资格、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质量信息统计及处理、工地试验室建立等,在开工前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7 质量评定 **.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优良率达**%以上 ,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 **.7.7 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6-****)、同时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等相应公路工程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6-****)同时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等相应公路工程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的优良标准。 **.8 质量事故处理 **.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 试验和检验 **.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2 现场材料试验 **.2.3 (补充)本款中第**.2.1项、第**.2.2项中的试验场所指承包人设置在工地的现场试验室,现场试验室应具有相应资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CMA章。 **.2.4 (补充)承包人试验设备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承包人的现场试验室不具备相应检测条件的,承包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同部位同项目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检测与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工程质量检测不能共用同一个检测单位或试验室。 **.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工程变更项目需经发包人、设计、监理共同认定,对可能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投资,事前上报发包人。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 **%,关键项目:项目的合价占合同总价的 5%以上,单价调整方式:关键项目的工程量增加超过 **%时,超过部分调减合同单价税前的 5% ;关键项目的工程量减少超过 **%时,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调增其合同单价税前的 5% 。 其它执行通用条款 **.5 承包人 的合理化建议 **.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 **.8 暂估价 **.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 **. 价格调整 **.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钢筋、水泥、普通沥青混凝土、商砼、砂、碎石、汽油、柴油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在±**%以外的执行通用条款。其它材料不予调整。 投标人做好现场踏勘工作、路床整平、施工临时用水、电源,临时低压线路及涉及临时用电所需费用等均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及其来源: / 。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 。 **. 计量与支付 **.1 计量 **.1.2 计量方法 本项补充: (1)计量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2)不予计量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计量与支付: (a)无开工报告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b)无计量资料或计量资料不完整; (c)因施工错误而增加的工程量; (d)隐蔽工程未通过监理工程师验收; (e)工程质量不合格须返工或待处理;质量资料不完整的; (f)工程量计算不符合相关计算规则; (g)措施项目费超出报价措施项目费总额的部分 (h)材料未按规定试验,或未被确认为合格; (i)合同外项目费用未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3 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具体周期由监理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审批后确定。 (2)本合同执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 **.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联合计量。 **.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支付分解报告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 ** 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 **.2 款约定的有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①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 ②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 ③除按照第 ** 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2)总价子目的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监理人认定的已完成工程量必须交由发包人复核后才能作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作为付款依据。 ①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②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1.3 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实体性消耗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非实体性消耗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2 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非实体性消耗的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③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④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⑤除按照第 ** 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2 预付款 **.2.1 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总额的 ** %(不含备用金),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预付款保函,且承包人施工机构已建立、主要人员已进场、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且已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后,各项施工方案已上报,由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7 天内予以支付。 **.2.3 预付款的扣回 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总价的 **%时起扣,在支付工程进度款达到合同总价的 **%时抵扣完毕。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不包括预付款) **.3 进度款支付 **.3.1 付款周期 进度付款按月支付,施工单位在每月的 ** 号之前报送本月工程量。 **.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月进度付款单份数:6 份。 **.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进度款:按完成工程量 **%付款,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额 **%后暂停支付工程款,单位工程验收完成后支付至合同额 **%,合同完成验收后支付至合同额 **%,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 **%,质保期结束后支付剩余款项。 中标人必须依法接受业主(最终用户)委托的监理公司对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理、签证后方可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依据,同时,将农民工工资专款专户余额银行流水上报发包人后,方可支付工程款。 **.4 质量保证金 **.4.1 质量保证金扣留方式: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扣留,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审定结算价的 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4.2 质保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保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保金申请后,应于 **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 天内将质保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保金申请。 **.5 竣工(完工)结算 **.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6 份。 **.6 竣工结清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6 份。 **.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准确,完整、齐全的有关技术材料、工程结算的经济文件、施工图及变更与签证等。 **. 竣工验收(验收) **.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3-****规定的条件同时也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等相应公路工程相关验收规范要求的条件,验收程序为: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3-****规定的程序同时也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等相应公路工程相关验收规范要求的程序。 **.2 分部工程验收 **.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3 单位工程验收 **.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视情况而定 。 **.5 阶段验收 **.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6 专项验收 **.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3-****有关要求进行同时也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等相应公路工程相关专项验收规范的要求。 **.7 竣工验收 **.7.3 本工程依照国家规定进行。 **.8 施工期运行 **.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 **.9 试运行 **.9.1 试运行的组织:由发包人负责组织; 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所需全部费用。 **.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证期)计算如下:缺陷责任期: 2年; 工程质量保修期: 2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 保险 **.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发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投保内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签订合同时双方共同商定。 **.4 第三者责任险 **.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 投保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投保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 ; **.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工程开工 ** 天内 ; **.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承包人确定;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 **. 争议的解决 **.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选择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向平顶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1、办财务函(****)**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 2、SL**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发布,****-**-** 实施; 3、办水总函(****)** 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的通知》; 4、豫水建(****)8 号文《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通知》; 5、豫水建(****)1 号文《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6、豫水建(****)** 号文《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及设计概(估)拿编制规定》之第四、五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7、豫水建(****)第**号文《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及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之第七册《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 8、材料价格参考《平顶山工程造价》****年第四期相应价格、《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年第二季度相应价格及市场询问价格计取,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9、 增值税税率按建办标函[****]**3号文9%计取。
二、工程量清单(在平顶山市电子交易系统附件中自行下载)
(在平顶山市电子交易系统附件中自行下载)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在平顶山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附件中自行下载)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
投标文件
投标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投标日期: 年 月日
一、投标函 及投标函附录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个月,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一次性足额缴纳招标代理费。 (2)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5)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它补充说明)。
投标单位: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日 (二) 投标函附录
投标单位: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或授权委托书 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年龄: 职务: 系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年 月 日 2-2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电话)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
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缴纳回执
(四) 项目管理机构表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件六:临时用地表
附件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件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件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附件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件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件六: 临时用地表
附件:投标基本信息采集表 1、投标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企业地址: 3、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联系电话: 4、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项目经理:证书编号: 项目组其他成员: 5、类似业绩汇总表
说明:投标内容汇总仅为评标汇总时需要,不作为评审依据,请投标单位汇总后列出即可,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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