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资格 | 1投标人具备的资质及其等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能力:(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资质,具体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监理资质,具体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当由具有本项目要求的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监理资质等相应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联合体数量不超过2家。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格条件:(1)项目总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其中一项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及以上职称。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必须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委派。(2)专项咨询服务负责人设计咨询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资格。工程监理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3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无;“类似工程业绩”是指:无。4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无;“类似工程业绩”是指:无。5 其他要求:①投标人拟派的项目总负责人可以兼任设计咨询负责人或工程监理负责人,但设计咨询负责人不得兼任工程监理负责人;②投标人及拟派的主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组人员在投标时未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或限制投标;③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是指所有组成联合体的单位)均非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④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是指所有组成联合体的单位)近五年内不得存在因不当的行为被设区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被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⑤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