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资格 | 3.1 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3.2 若投标人存在下述情况的,其投标将被评审小组予以否决(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须满足本条款要求):①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3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有效的以下资质:(1)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若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相关工程设计任务的成员须满足本条款中相应要求)(2)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相关工程施工任务的成员须满足本条款中相应要求)3.4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具备合格有效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专业:建筑工程),且应是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牵头人)本企业在岗人员。项目负责人可兼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3.5.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有效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设计项目负责人应是设计单位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3.6.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有效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专业:建筑工程),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施工项目负责人应是施工单位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3.7 其他要求:(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成员总数不超过2家(含联合体牵头人)。仅限于承担施工任务或者设计任务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仅限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提供资金支持。联合体各成员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应承担的职责;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的工作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所组成的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的投标,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本项目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根据闽建办筑函[****]**号的要求,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4)本招标项目不要求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投标,但要求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有自有或合作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商(如果构件厂商为投标人自有的,投标人须提供构件厂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构件厂商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如果构件厂商为合作的,投标人须提供构件厂商的营业执照和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复印件均加盖投标人公章。允许一家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作为多家投标人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供应厂商。依据《福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投标工作意见》(榕建筑[****]**号)文件,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厂商注册地须在福州市,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列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各批次《福建省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名单》。(5)其他资格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3.8 本招标项目不分标段,各投标人应对上述招标内容及范围进行全部投标。3.9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