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资格 | 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以下资质之一:(1)设计资质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2)施工资质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同时还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2投标人将主体工程设计或主体工程施工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分包单位,且其资质应当符合上述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要求。3.3.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应具备合格有效的一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证书,且应是投标人的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项目负责人除可兼任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须满足兼任相应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外,不得兼任其他岗位人员 。3.4.承担主体工程设计任务的投标人(或分包单位)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应具备合格有效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证书,且应为本项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的本企业在岗人员。3.5.承担主体工程施工任务的投标人(或分包单位)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应具备合法有效的一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应为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单位的本企业在岗职工。3.6.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0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 / 。3.7.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0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 / 。3.8.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3.9.其他资格要求:①本项目不要求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作为联合体参与投标,但要求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有自有或者合作的预制构件厂商(如果构件厂商为投标人自有的,投标人须提供构件厂商营业执照原件彩色扫描件、工商部门出具的构件厂商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原件彩色扫描件;如果构件厂商为合作的,投标人须提供构件厂商的营业执照和合作协议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同时要求投标单位投标时提供与预制构件生产厂商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有效期限需大于项目施工期),所有原件彩色扫描件均加盖投标人公章)。预制构件生产厂商注册地须在福州市(含福州行政区域所辖区、市、县),且构件厂商须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历次发布的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名单中的一员,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正式公文发布新批次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名单的,名单内注册地在福州市的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也符合要求)。如上述文中构件厂商基地名称与构件厂商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构件厂商出具的说明函。允许一家预制构件厂商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作为多家施工企业的预制构件供应商。②投标人与其主体工程分包单位共同投标的,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投标本项目或者作为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主体工程分包单位参与投标。③投标人与其主体工程分包单位须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④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⑤其他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3.**.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