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双信封)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各投标人: 惠州港荃湾港区煤码头一期工程条形煤仓扩建项目勘察设计(第二次招标)招标文件(以下称“招标文件”)于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前,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系统上收到了投标人提出的询疑函。经研究决定,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予以澄清,现以补遗书形式回复如下: 问题: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人须知附录2和附录4”中对企业和负责人的业绩均要求为相应的勘察设计类业绩,我方理解此应为对独自个体投标的要求。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勘察设计联合体一般是单独的设计单位与勘察单位组成,针对此情形企业业绩和负责人业绩如何认定并未特别明确,我方理解为:只要联合体牵头单位(设计单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设计业绩,项目负责人要有相应的设计业绩即可,在此,不再对勘察单位业绩有要求,是否正确?请予以澄清明确。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是指投标人须提供“建筑单跨≥**米,建筑面积≥****0m2的钢结构建筑物勘察业绩及设计业绩或勘察设计业绩”,若为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业绩的资格审查条件和加分条件,以联合体各成员业绩之和计算。 经研究,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中的“近5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1个类似工程的勘察设计类工作”调整为“近5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1个类似工程的设计类工作。”。 本项目招投标活动时间须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日程安排表》为准。 本补遗书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默认投标人已确认收到,投标人无需另外回函确认。
招标人:惠州深能港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年8月**日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