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资格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①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②具备有效的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 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有效的 一级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3.4.技术负责人职称要求:具备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3.5.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近5年(自招标公告正式发布之日前5年内,以交(竣)工验收证书或质量鉴定意见上最迟落款日期为准)在全国范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施工合同金额不少于1.5亿元的沿海一级及以上渔港工程或沿海大型港口工程施工业绩。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 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违反本条规定的,其相关投标均无效。3.7.投标人应在人员、财务、履约信誉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3.8.关键控制设备要求具备起重船、打桩船、抓斗挖泥船、自航泥驳、炸礁船等船机设备,自有或租赁均可。3.9.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资格后审。3.**. 同一投标人参与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投标时(若有),最多只能中 1 个标段。3.**. 投标人被列为失信主体或投标人法人代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投标;联合体 投标的(如有),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主体或法人代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不得参与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