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资格 | 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类别及等级,发包内容包含勘察的,还要提出勘察的资质要求)资质。3.2.本项目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招标项目发包内容包含勘察的,允许由具有设计、勘察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有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工作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3.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或具备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4.投标人及其拟派出担任本设计项目负责人均应具备/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本条仅适用于大型工程设计项目)。类似工程业绩是指(下同):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三年内(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完成设计的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3.5.投标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要求、以及资格审查的其他条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3.6.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