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第三章评标办法 2.1.3资格评审标准(三)项目经理情况(0.0-**.0分) | (2)项目经理职称(满分 7 分):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 7分;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得 6.5 分。 | (2)项目经理职称(满分 7.0分): ①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 7 .0 分; ②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 6.5分; ③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得6.0分。 |
| 2 | 第三章评标办法2.1.3资格评审标准(四)技术负责人情况(0.0-**.0分) | (2)技术负责人职称(满分 5.0分):①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 得 5.0 分;②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得 4.5 分。 | (2)技术负责人职称(满分 5 .0分): ①具有高级职称得 5.0 分; ②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 得 4.5 分; ③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得 4.0 分。 |
| 3 | 第三章评标办法2.2.2技术标评分标准(满分分值权重**.0%)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工作经历等(**.0分) | (2)项目经理职称(满分 5 分):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 5分;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得 4.5 分。 | (2) 项目经理职称(满分 5 分): ①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 5.0 分; ②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 4.**分; ③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得 4.0 分。 |
| 4 |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3.1 | **.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取消通用条款本款内容,以下文取代: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鼓励使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3% 不超过工程结算价的3%);质量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3% (不超过工程结算价的3%); ?(3)质量保证金预留在发包方(政府投资项目选此项)。 □(3)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双方约定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为 / (社会投资项目选此项)。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 **.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或(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将出具的保函相关信息录入“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 以实现保函查询及验真功能。),保证金额为:3%的工程结算款 ;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不得超过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是否付息及利息计算方式为: 无息返还 ; (3)其他方式: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等形式。 |
| 5 |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3.2 | **.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8号第 六条规定,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选此项);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工程竣工结算时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供。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3%, | **.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或(3)种方式: (1)在不缴纳履保证金情况下,按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其他扣留方式: 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保函(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等形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
| 6 |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2.7 | **.2.7 对于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最终以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 询公司或柳 州市柳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区审计)审定为准。 | 删除**.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