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JSZC-******-JSJW-G****-****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无锡市东北塘实验小学北校区新建工程跟踪审核服务(第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 ****-**-**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①原采购公告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更正为: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②原采购公告中: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天上午**:**-**:**,下午**:**-**:**(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更正为:
“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天上午**:**-**:**,下午**:**-**:**(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③原采购文件中:一、投标邀请函:采购项目概况、要求中的“6、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是。”
更正为:
“6、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④原采购文件中:一、投标邀请函: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更正为: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⑤原采购文件中:三、项目技术要求和有关说明:(二) 有关说明:“6.中标供应商为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中标公告同时发布,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更正为:
“6.中标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中标公告同时发布,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⑥原采购文件中:一、投标邀请函: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投标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修改、澄清要求的截止时间:****年8月5日**:**时,以书面传真形式和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修改、澄清的截止时间:****年8月5日**:**时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各报名投标供应商。”
更正为:
“投标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修改、澄清要求的截止时间:****年8月**日**:**时,以书面传真形式和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修改、澄清的截止时间:****年8月**日**:**时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各报名投标供应商。”
⑦原采购文件中:一、投标邀请函:发售采购文件时间中的“1、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年7月**日至****年8月2日,每天上午**:**-**:**,下午**:**-**:**(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更正为:
“1、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年7月**日至****年8月9日,每天上午**:**-**:**,下午**:**-**:**(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更正日期: ****-**-**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如采购文件中涉及到以上修改的部分,其具体要求视同作相应修改。最终以更正后采购文件为准。
2.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包1
单位名称:无锡市锡山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单位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华夏南路一号
联系人:华俊皓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无锡市锡山区春江花园C区**3号
联系人:唐依莲、周敏
联系电话:**********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依莲、周敏
电话:**********9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