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LBHSZC****-C3-****7-GXRG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合山市北泗镇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 | 磋商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禁止采用现钞缴纳方式。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伍仟元整(¥****.**),需足额缴纳。 账户名称:广西瑞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 账号:******************1 开户行:广西来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相关要求: 1. 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缴纳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指定账户并且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资格审查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 磋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缴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资格审查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缴纳磋商保证金,其缴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备注: 1.磋商保证金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者不按规定缴纳方式缴纳的,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2.供应商采用现钞方式或者从个人账户(自然人竞标除外)转出的磋商保证金,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3.支票、汇票或者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4.保函有效期低于竞标有效期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5.采用金融、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 2 |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 | 9.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 删除该条款 |
| 3 |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 | ****年7月5日**时**分(北京时间) | ****年7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以上更正内容采购文件及公告涉及之处,均作相应更正,其他内容不变。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合山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合山市人民中路**6号
联系方式:覃站长,****-******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瑞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来宾市盛源路**6号润林国际商务写字楼2栋 **2号(来宾分公司地址)
联系方式:陆工 ,****-******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陆工
电 话: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