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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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0,**0元 人民币 | ||||||||||||||||||||||||||||||||||||||||||||||||||||||||||||||||||||||||||||||||||||||||||||||||||||||||||||||||
| 评标办法 | 无 |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坪地1井一武陵山天然气输气管道钢管及热煨弯头采购项目” 澄清公告 3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修改如下: 一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修改如下: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作为评定依据。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低的优先;“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投票原则排序。 2.1 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部分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部分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2.2 符合性审查 取报价排序前5(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函部分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符合性审查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2.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2.3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款的要求(不含投标函部分)。 投标文件的签署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均可。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印章。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或第三方机构)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2.4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其他要求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技术支持资料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项规定。 实质性要求 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2.2.5 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 投标函部分的签名盖章 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印章。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均可。 投标报价 1.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6款规定。 2.分项报价表中各分项总价金额必须与依据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一致,投标报价必须与各分项总价的合价一致。 3.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3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投标货物品牌 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货物品牌必须与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一致。 交货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交货地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3 评标程序 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 2.根据本章第2.2款约定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投标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 4. 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低的优先;“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 投票 原则排序。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 2. 评审标准 2.1报价排序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符合性审查标准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投标单位报价排序数量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评审。 2.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2.3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5 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在投标函部分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3.2符合性审查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评审。 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投标函部分的顺序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2.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分项报价表中各分项总价金额与依据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总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各分项总价的合价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条款名称 否决投标条件 技术部分评审(如有) A-1投标人的技术部分评审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资格评审 A-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条件(如有)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3投标人的财务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4投标人的业绩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5投标人的信誉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7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形式评审 A-8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有)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9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均可。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或第三方机构)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投标人应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其他要求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A-**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 A-**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印章。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均可。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6款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货物品牌必须与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交货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交货地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其他 无 二、 本项目要求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具体要求如下: 1. 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对中标人的不良行为直接记**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 2.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函格式详见附件,中标人出具保函时,不得修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名称,也不得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中付款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否则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中标价)×3,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 (3)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招标人的时间:从招标人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 ** 工作日内。 (4)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其以现金形式提交低价风险担保的,招标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保金并取消其中标资格;以保函形式提交低价风险担保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等额的款项并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且未提交低价风险担保金或低价风险保函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承担低价风险担保金等额的损失并取消中标人资格。 (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止。 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天内退还,合同履行期间允许卖方用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进行置换;采用银行保函的,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天内退还。采用分段退还的,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及方式为: 。 4.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拟中标人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或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递交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投标保证金等额的款项,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拟中标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备注:当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未按时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且属于可以延长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时,经招标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 5. 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 三、业绩要求变更为:近2年(****年以来至今)具有2个及以上长输高压燃气管道供货业绩。 提供 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 四、材料及技术规格、清单 详见本补遗附件,由投标人自行下载。 五、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0.**元。 六、 本项目开标时间变更为:****年6月**日上午**时**分,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变更为:****年6月**日上午**时**分。 七、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请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中与本补遗不一致的以本补遗内容为准。 招标人:重庆市隆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银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6月**日 附件1: 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以下简称“受益人”)的 (项目名称)的投标,收到受益人于 年 月 日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该项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或未按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或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付款通知中应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约定、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 注:投标报价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时采用 (招标人名称) :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 参加了你公司 (项目名称) 的投标。我公司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 % ,若获得中标资格,我公司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低价风险担保。同时,我公司已落实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方案,承诺如采用保函形式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的格式和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我公司愿承担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因未按规定递交低价风险担保的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名 或盖章) 年 月 日 | ||||||||||||||||||||||||||||||||||||||||||||||||||||||||||||||||||||||||||||||||||||||||||||||||||||||||||||||||
| 递交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