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
| 评标办法 | ZHPG_FHJHZ[TY]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 汉江流域(樊城段)城乡融合发展和绿色生态示范(EOD)项目实施主体招标 (项目名称) XYSZ-JSGC******QT-********1 (招标编号) 汉江流域(樊城段)城乡融合发展和绿色生态示范(EOD)项目实施主体招标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评标办法中收益与成本分析部分:“投标人自行对收益及成本进行分析并对运营期限进行承诺,对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承诺期限进行评审;但是评分项之中对于收益及成本进行分析无相关分值要求,是否需要收益及成本进行分析。 回复:不需要 2.招标文件中并未有财务要求,投标格式文件中关于财务要求如何提供相关文件: 回复: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投资任务的成员方提供近三年(****年度、****年度、****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结论性页面即可),若公司成立不满一年的可以不提供。 3.招标文件中封面、招标公告及投标文件编制软件中的项目名称均为“汉江流域(樊城段)城乡融合发展和绿色生态示范(EOD)项目实施主体招标”,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1条1.1.4、第2条2.1中项目名称为“汉江流域(樊城段)城乡融合发展和绿色生态示范(EOD)项目”;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5.2项目名称又为“汉江流域(樊城段)城乡融合发展和绿色生态示范(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以哪个为准。 回复:以“汉江流域(樊城段)城乡融合发展和绿色生态示范(EOD)项目实施主体招标”为准。 4.招标文件中并未对投标人近年完成类似业绩情况作要求,但投标文件编制软件中要求上传“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及相关附件”,是否需要提供类似业绩? 回复:不需要 5.招标文件中并未对投标人近年工程获奖情况作要求,但投标文件编制软件中要求上传“近年投标人工程获奖情况表及相关附件”,时候需投标人近年工程获奖? 回复:不需要 招标人: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樊城分局 ****年6月**日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