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 招标控制价 |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本工程招标控制价公布如下: 本工程预算经广西君安工程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审核,工程预算总造价为******8.**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暂估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暂估价)****5.**元、规费******.**元、增值税******.**元】。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经业主调整为:******3.**元【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暂估价)、规费、增值税】。 本项目扬尘防治费按市住建〔****〕**号文《关于市建成区、临桂新区、灵川县范围内建筑工程新增扬尘防治费用的通知》、市住建〔****〕**号文《桂林十县范围内建筑工程新增扬尘防治费用的通知》计取。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暂估价)、规费、增值税】高于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无效投标。 注:招标控制价其余相关内容请各投标人通过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桂林)进行网上下载并查看主要项目清单(打“*”号内容)。 |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本工程招标控制价公布如下: 本工程预算经广西君安工程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审核, 工程预算总造价为******7.**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暂估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暂估价)****7.**元、规费******.**元、增值税******.**元】 。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经业主调整为:******1.**元【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暂估价)、规费、增值税】。 本项目扬尘防治费按市住建〔****〕**号文《关于市建成区、临桂新区、灵川县范围内建筑工程新增扬尘防治费用的通知》、市住建〔****〕**号文《桂林十县范围内建筑工程新增扬尘防治费用的通知》计取。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暂估价)、规费、增值税】高于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无效投标。 注:招标控制价其余相关内容请各投标人通过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桂林)进行网上下载并查看主要项目清单(打“*”号内容)。 |
| 3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要求工期 | 要求工期:**0 日历天 定额工期:**0 日历天【备注: 建筑安装工程 定额工期应按《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确定,工期压缩时,宜组织专家论证,且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增设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费项目清单】 计划开工日期: **** 年 6 月 ** 日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此项可选)。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要求工期:**0 日历天 定额工期:**0 日历天【备注: 建筑安装工程 定额工期应按《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确定,工期压缩时,宜组织专家论证,且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增设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费项目清单】 计划开工日 期: **** 年 6 月 ** 日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 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此项可选)。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4 |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罚款,每延误一天 ,按单项工程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造价的万分之 处罚 ,罚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结算造价的 %。 |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社会保险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十),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违约金最高限额为最终结算价(扣除社会保险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百分之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