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
| 评标办法 | yichangJSGCTY_ZHPGFHJ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与修改,具体澄清与修改内容如下: 一、投标人提问部分 1、甲乙方权力与义务约定不对等,双方权责边界不清晰: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未授予乙方项目经营决策权及总包定标权,项目利润影响因素如成本限额、销售价格、招采等均由甲方确定,但要求乙方承担利润兜底责任、总包连带责任等,存在权力与义务不对等,建议合同约定调整乙方责任及权力设定。涉及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部分第十三条、第二部分第二十九条等。 答:以本次答疑修改的合同条款内容为准。 2、未明晰过失原因,受托方承担罚则过重:由非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目标未达成的责任,不应由乙方承担,建议增加“因乙方原因”前提,同时合理降低受托方罚则金额。涉及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部分第十三条等。 答:以本次答疑修改的合同条款内容为准。 3、合同条款前后不一致:如合同正文未提及开发建设周期目标上限,但投标附录函中提及“本项目总体开发建设周期不得超过 ** 个月”。 答:开发建设周期目标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自行承诺,本项目总体开发建设周期不得超过**个月。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以本次答疑修改的为准,请投标人严格按照本次答疑上传的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本澄清与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与修改公告为准。
招 标 人:宜昌伍轩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兴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年6月3日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