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9,**8,**5.**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网上评标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森林防火重点区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第二次澄清通知 我方就****年5月**日(周二)收到“质疑函”回复如下: 贵单位所质疑的关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条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之规定所列。 我公司通过查阅资料,查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该条的释义为:“◆本条对投标人的限制比原规定(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更加宽泛和严格,大型集团企业招标及其尚未分离的下属企业将受到约束。目前理解‘利害关系’的含义的关键界定词是‘影响公正性’。理想与现实寻求平衡,逐步消除类似‘父招子中’的关联情形,根本在于大型国有企业改变自身全面配套、体内循环,市场化配置资源程度不足的现状,其附属企业需要逐步转制和脱钩。”请贵单位参考。 注:本次澄清仅对投标人质疑(异议)进行回复,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代理机构:重庆渝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5月**日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