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全额资助残疾人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合同包2: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合同包2中标供应商(第1候选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更正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原公告的合同包2中标金额(第1候选人):**.**元,更正为:**.**元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预算:采购包1预算金额:**0.**万元;采购包2预算金额:**0.**万元;采购包3预算金额:**0.**万元
2、限价:采购包1限价:单价限价为**.**元/人/年;采购包2限价:单价限价为**.**元/人/年;采购包3限价:单价限价为**.**元/人/年
3、计划备案编号:********************[****]****7
4、监督管理部门:成都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
5、 包2服务范围:青白江区、武侯区、成华区、双流区、新都区、郫都区 、崇州市、蒲江县持证残疾人 ;包2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包2服务要求和服务标准:(1)供应商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报案请求后,应当在三小时内到达现场,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反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出具正式的《拒赔通知书》或《不予立案说明书》;对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证明材料;对索赔材料齐全的案件,应开具《赔款通知书》。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2)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供应商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3)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在十个工作日内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最终确定时间自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起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4)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限及时将保险理赔款支付到位。未按时限结案并支付保险赔款的,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滞纳金,赔款滞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计算(不低于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0%,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保险总赔款的**%)。详见附件招标文件。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号
联系方式:**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云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号**栋**层****号(光华中心A座****)
联系方式:**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女士、付女士
电话:**8-********
四川云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