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 工程进度款支付 →**.4.1 付款周期 |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承包人明确知悉其同意,本项目资金来自财政拨付,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需提供相关结算资料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报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审核确认材料无误后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审核确认后向财政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 **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须提交当期申请工程进度款的相关计量资料、质保资料等给代建单位审核通过,代建单位在收到项目业主拨付的工程款后再支付给承包人。合同外(设计变更)工程的变更预算,必须经过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且合同外(设计变更)工程单次变更金额增减在**0万元(含**0万元)以上、变更手续完备后的在**个工作日之内报送。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2条要求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给代建单位及项目业主。结算价按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代建单位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因承包人原因未能一次性提交合格结算资料导致发代建单位无法按照南宁市相关部门要求的时限完成结算审计工作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后期南宁市相关部门对本工程项目进行复查或者审定的,代建单位、承包人、项目业主三方同意按照复查或者审定的结果重新进行最终结算,对代建单位向承包人超付的款项,承包人应按南宁市相关规定确定最终结算价之日起**日内返还代建单位,逾期返还的,承包人须向代建单位支付应返还款项每日2‰的违约金。 承包人确认:代建单位向承包人支付的相关款项均来源与项目业主的拨款,项目业主未拨付款项前,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代建单位除根据项目业主的拨付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外,不承担其他任何方式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 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合同外(设计变更)累计增加的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以内(含**%),按照计量的**%支付。 (2) 承包人明确知悉且同意,本项目资金来自财政拨付,承包人在每次计量后及工程整体竣工后需提供相关计量及结算资料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报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审核确认材料无误后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审核确认后向财政申请资金,代建单位在收到项目业主拨付的资金到位后 ** 个工作日内再支付给承包人。 (3) 合同外(设计变更)工程的变更预算,必须经过南宁市(或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且合同外(设计变更)工程单次变更金额增减在**0万元(含**0万元)以上、变更手续完备后的在**个工作日之内报送。 (4)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2条要求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给代建单位及项目业主。结算价按南宁市(或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且财政拨款到位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代建单位按经南宁市(或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总额,在收到项目业主拨付的款项中预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因承包人原因未能一次性提交合格结算资料导致代建单位无法按照南宁市相关部门要求的时限完成结算审计工作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后期南宁市相关部门对本工程项目进行复查或者审定的,代建单位、承包人、项目业主三方同意按照复查或者审定的结果重新进行最终结算,对代建单位向承包人超付的款项,承包人应按南宁市相关规定确定最终结算价之日起**日内返还代建单位,逾期返还的,承包人须向代建单位支付应返还款项每日2‰的违约金。 承包人确认:代建单位向承包人支付的相关款项均来源于项目业主的拨款,项目业主未拨付款项前,承包人无权要求代建单位支付工程款。代建单位除根据项目业主的拨付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外,不承担其他任何方式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
3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 | 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无。 | 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本项目实施期间因发包人要求,总体比合同约定工期提前**%日期竣工验收(或单体工程比定额工期提前**%日期竣工验收),在结算时可计取提前竣工费,计取标准为:定额人工单价(含机械台班人工费)按现行定额单价桂建标〔****〕7号文人工单价为基础乘以1.**倍,****拆除定额、****园林绿化定额和****市政定额按人工基价*1.**倍,以人工调差形式增补,调增部分的定额人工费在其他项目费中列项计算。 |
4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 合同价格形式 | 由于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总投资超出概算的,未经调概(中央预算内资金除外)前,一律不予结算和核拨超概部分费用。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国家及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结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以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承包人因承包本工程产生的工程赶工措施费、工程质量保证施工措施费、扰民施工措施费、场地不足施工措施费、施工安全及技术施工措施费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由于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总投资超出概算的,未经调概(中央预算内资金除外)前,一律不予结算和核拨超概部分费用。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国家及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结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以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 承包人因承包本工程产生 的 工程质量保证施工措施费、 扰民施工措施费、场地不足施工措施费、施工安全及技术施工措施费等由承办人自行承担。 |
5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工期 |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其中教学楼须于****年7月**日前竣工并交付使用)。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