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一、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评分标准,企业荣誉项澄清为:1.设计奖项:投标人上五年度完成的设计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省级(含副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设计奖项,每项得1分。须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原件扫描件,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落款日期为准,否则不得分。 2.施工奖项:投标人上五年度完成的施工项目获得副省级及以上(含副省级)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颁发的工程类奖项或安全文明工地类(如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等奖项),每项得 1 分。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只计最高奖项,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或公式时间落款日期为准。注:房建类项目只认可房建类奖项,市政类项目只认可市政类奖项,园林类项目只认可园林类奖项; 二、第四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企业荣誉项澄清为:1.设计奖项:投标人上五年度完成的设计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省级(含副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设计奖项,每项得1分。须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原件扫描件,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落款日期为准,否则不得分。 2.施工奖项:投标人上五年度完成的施工项目获得副省级及以上(含副省级)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颁发的工程类奖项或安全文明工地类(如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等奖项),每项得 1 分。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只计最高奖项,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或公式时间落款日期为准。注:房建类项目只认可房建类奖项,市政类项目只认可市政类奖项,园林类项目只认可园林类奖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