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1、原招标文件前附表关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调整为如下内容:
采用 最低评标价 法时, 应 给予 非强制 节能产品 或 环境标志产品 (二选一) 5 %- ** %的 价格扣除后作为评标价, 本项目具体 价格扣除比例为 5 % 。 投标人 所投产品属于非强制 节能产品 或 环境标志产品 的, 应按财库[****]9 号文要求,提供 所投 产品由国家确认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或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并按招标文件格式填写“本项目所投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清单表 。未按要求提供的,评审时不予考虑 。
2、 “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按招标文件前附表执行。
3、 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 或 环境标志产品” 的价格 优惠累加计算 评审价 。 投标总价 -小微企业优惠价格(投标总价的**%)-所投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优惠价格(符合要求的投标产品价格的5%)=评标价(评审价)